彭水自治县2020年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摘要
一、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政策咨询电话:78865441)
①“两不愁三保障一达标”基本标准。(一)“两不愁”即不愁吃不愁穿。1.不愁吃。“吃饭不愁”根据居住地饮食习惯,农户有能力通过自产或自购满足口粮需求及补充一定的肉、蛋、豆制品等必要营养物质。2.不愁穿。农户有能力资助购买或通过亲属购买,做到四季有换季衣服、日常有换洗衣服。穿衣主要考社会捐赠、接济的,不属于穿衣有保障。3.饮水有保障。(1)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60升为达标,不低于35升为基本达标。(2).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用水户,符合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为达标;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分散供水工程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因使用无不良反应为基本达标。(3)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或取水距离不超过4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40米为达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为基本达标。(4)供水保证率:供水保证率达到95%及以上为达标,90%及以上且小于95%为基本达标。(二)“三保障”即住房医疗教育有保障。(1)住房有保障。经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评定为A级、B级的为安全住房;经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评定为C级、D级,必须进行加固维修和改造,改造后必须达到《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标准。对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安置的以交付住房钥匙视为达到入住标准,分散安置的达到入住标准且入住视为住房安全有保障,跑风漏雨、墙体严重开裂的住房需要重点核实。(2)医疗有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精准脱贫保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慢性病人口享受慢性病救助和家庭签约医生服务,全面落实大病和慢性病分类救治。(3)义务教育有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辍学(建档立卡户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辍学,因身体原因除外);家庭中有特殊儿童的应有相应送教上门的帮扶措施。(三)收入达标。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标准线4000元。
②贫困户识别标准。贫困户的识别标准为主要考虑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及农户的“两不愁三保障”情况。具体采用“四进七不进”的方法进行识别。
“四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必须作为新增或返贫对象评定为贫困户。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当年扶贫标准的农户;
(二)有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的农户,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除外;
(三)无房户或唯一住房是危房,且自己无经济能力修建或改造的农户;
(四)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扣除各类政策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高于家庭所有动产、不动产之和的农户。
“七不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原则上不能评定为贫困户。
(一)当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农户;
(二)拥有商品房或2014年以来修建新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国家统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三)家庭拥有或使用轿车、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农户;
(四)家庭办有或投资企业,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农户;
(五)家庭成员中有正式编制的财政供养人员(贫困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一年内除外)、村四职干部(有重大致贫原因等情况除外)的农户;
(六)举家外出一年以上(含),无法识别认定,且农户自愿放弃参加贫困户评定的农户;
(七)“农转城”人员不再进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于符合“整户转、原地住、没有享受城镇居民任何政策、三保障问题没有全面解决”的对象,可以参照识别流程和方法,建立属地管理台账,只享受当地帮扶政策。
③贫困户识别流程。贫困户(含返贫户)的识别流程为“八步、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
第一步农户申请。农户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盖手指印,并承诺申请事项真实。第二步村民小组评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100%的农户知晓,50%以上在家农户参加民主评议会,经2/3参会人员表决同意后提出初选名单,并在村民小组内公示(第一次公示)。
第三步入户调查。村组干部和驻村干部组织开展入户核实,采集相关信息。第四步村级民主评议。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村民代表、监督人员、村组干部、驻村干部等对村民小组公示无异议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在该村政务公示栏内公示(第二次公示)。第五步乡镇审核。对村级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乡镇组织住建、医疗、教育、水利等部门人员联合审核,并报县级。第六步县级行业部门数据比对(返回核实)认定。针对乡镇上报名单,区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大数据比对,对疑似对象返回乡镇、村级重新核实。第七步县级确认公告。区县住建、医疗、教育、水利等部门联合审定,并盖章确认,通过相关媒体对外公告。第八步数据录入和清洗。
④贫困户退出标准。贫困户脱贫退出的标准是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家庭人均纯收入,以及“两不愁三保障”情况,脱贫退出标准可概括为“一出三不出”。
“一出”是指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享受帮扶措施或自身努力,解决了“两不愁三保障”问题,且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出贫困识别标准,可予以脱贫。
“三不出”是指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脱贫退出。
(一)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没有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没有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农户;
(二)虽然享受了扶贫政策,但生产生活条件无明显改善,扶贫成效还需继续巩固的农户;
(三)当年新识别或返贫的贫困户不作脱贫退出处理。⑤贫困户退出流程。贫困户脱贫退出的流程为“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即:村民小组筛选提名、公示,村级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行业部门联合认证,县级扶贫部门综合认定,县级公告,数据录入。(电话:78865441)
二.教育扶贫(政策咨询电话:78811801)
1.学前教育。一是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对就读县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建卡贫困户、城乡低保户、孤儿、残疾学生及特困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保教费及生活费(其中保教费按每年最高1500元的标准补助到校;生活费按每年660元的标准补助,具备供餐条件的,补助到校,不具备供餐条件的,补助到人;实施学前营养改善计划的,就高执行营养改善计划每年800元,不再执行生活费补助660元)。二是实施农村普惠幼儿园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对营养改善计划学前幼儿按每生每年800元的理论标准补助到校,提供营养午餐。2.义务教育。一是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作业本费及初中主科教辅资料费。二是寄宿生生活补贴,对在籍在校的建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学生、残疾学生、孤儿、特困学生及烈士家庭子女等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的标准补助到人。三是非寄宿非建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生活补助,按照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的标准补助到人。四是统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对非寄宿的建卡贫困学生提供一顿免费午餐,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小学6元、初中7元(全年按200天计算),分别达到每生每年小学1200元、初中1400元的理论标准(已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纳入一并计算),直接拨付学校食堂,不得向学生发放现金。五是实施农村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按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全年800元的理论标准补助到校。3.普通高中。一是免学费,对就读县内普通高中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建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学生、残疾学生、特困学生及孤儿免除学费。二是免教科书费,对就读县内普通高中的建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学生及特困学生免收教科书费,资助期限为3年。三是国家助学金,对就读县内普通高中家庭具有正式学籍的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农村建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及其他特殊困难学生,分别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1000元的标准补助到人。4.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困难家庭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引导初中毕业学生就读市级优质职业学校,大力支持中职与高职“3+2”贯通培养,建好职业教育“立交桥”,提高就业比例。一是免学费,对就读县职教中心具有正式学籍的,全面免除学费。二是免住宿费,对就读县职教中心的困难家庭学生(包括建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免除住宿费,累计年限不超过2.5年。三是国家助学金,对就读县职教中心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的建卡贫困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1500元的标准补助到人。四是免教科书费,对就读县职教中心的建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学生及特困学生免收教科书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5.高等教育。一是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就读期间由政府贴息,还款期限最长可达20年,资助对象为彭水户籍、在市内外普通高校就读、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大学生,贷款金额计算方法是按照每生每年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之和,最高可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8000元;针对就读大学的建卡贫困学生,如学费、住宿费之和高于8000元的,在申请国家生源地贷款的基础上,可继续申请重庆市补充生源地助学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8000元,两项合计最高可达16000元。二是学费资助,资助对象为彭水籍建卡贫困大学生,且学历层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的(含高职),并在校期间未享受免除学费的,每年可在《重庆籍建卡贫困大学生学费资助系统》申请学费资助(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1日—30日,网址另行通知),资助标准为缴纳学费在8000元以内的据实全额资助,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资助,由县教委、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会审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市教委统一制作学生本人银行卡,市内就读的由就读高校发放、市外就读的县教育服务中心发放;同时学生可向就读高校申请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国家助学金。三是大学新生一次性资助(县教育服务中心办理), 资助标准为5000元,2020年考取并入学就读的建卡贫困大学新生可选择申请一次性资助和学费资助(县教委将新生一次性资助与学费资助整合,按就高标准执行)。
三、健康扶贫
(一)建卡贫困人口合作医疗参保补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个人筹资标准(一档参保标准)的50%予以补助,2020年度合作医疗一档参保标准为250元/人,补助标准为125元/人。
(二)精准脱贫保(政策咨询电话:78446408)
由县扶贫办为建卡贫困人口购买精准脱贫保险,参保标准每人每年130元,整合扶贫小额意外保险、贫困户大病补充保险、贫困学生重疾保险、疾病身故险、农房保险等险种,为贫困群众提供全面的基本保障。
1.小额意外保险。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疾,给付保险金,最高5万元;因意外伤害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5000元。
2.大病补充保险。贫困人口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0%,贫困人口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就医),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后,个人自负超过总费用(含医保目录内、外)10%的部分,由精准脱贫保险予以全额兜底报销。对贫困人口因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门诊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后,个人自负超过总费用(含医保目录内、外)20%的部分,由精准脱贫保险予以全额兜底报销。最高赔付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
3.疾病身故保险。参保人员因疾病身故,给予1000元的疾病身故保险金赔付。
4.贫困学生重大疾病保险。贫困户家庭中年龄在3-22(含)岁在校学生(以甲方提供的人员清单为准)首次确诊患以下重大疾病的,由保险机构给予1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赔付。重大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急性肾功能衰竭或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5)良性脑肿瘤;(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8)脊髓灰质炎症;(9)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10)严重川崎氏病;(11)重症肌无力;(12)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3)双目失明;(14)瘫痪;(15)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5.农房保险。贫困户房屋遭受自然灾害(含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保险协议责任范围的倒塌或损毁,依照保险协议采取差异化赔付限额给予赔付。其中:竹草屋(1万元),土坯屋(2.5万元),砖(石)木结构(3.5万元),钢筋混凝土(6万元)。
(三)医疗卫生扶贫专项基金补助(政策咨询电话:78442493)
1.市级健康扶贫医疗基金补助政策:建卡贫困人口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单次就医产生的医保目录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自付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救助。救助标准为:自付1000元(含)—1万元(不含)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自付1万元(含)—5万元(不含)部分,按照85%比例予以救助;自付5万元(含)以上部分,按照95%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县级健康扶贫医疗基金补助政策:①对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农村贫困患者指全县建档立卡、农村低保患者,下同)。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重大疾病门诊按住院报销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医疗救助、市级健康扶贫基金救助、精准脱贫保报销(大病商业补充保险)等方式救助补助后,合规医疗费用(指医保目录内费用及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不超出10%的部分)报销比例不足90%的部分由县级健康扶贫基金予以补助;②对农村贫困特殊疾病门诊患者。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按门诊报销的)和慢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市级健康扶贫基金救助、精准脱贫保报销(大病商业补充保险)等方式救助补助后,在一级医疗机构就诊门诊报账比例不足85%的部分由县级健康扶贫基金予以补助,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门诊报账比例不足80%的部分由县级健康扶贫基金予以补助。
四、社保政策兜底(政策咨询电话:78442911)
①农村低保“兜底”。农村低保标准统一调整到440元/人.月,低保金的发放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②老人扶贫关爱。落实高龄津贴。对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为每人每月500元。③临时救助。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按照特困、低保、贫困户、普通群众的不同类别可最高申请5万元的救助。④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当年发生高额(自付费用不低于3万)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及患有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病种对象,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在医保报账后,符合报销范围的剩余费用,最高可享受70%的再次救助。⑤特困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供养。每月发放754元特困供养金,对失能半失能的对象每月额外发放300元、200元的护理补贴。⑥残疾人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发放每月70元的生活补贴。对持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分别发放80元、70元的护理补贴。
五、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咨询电话:78442911)
①CD级危房改造。按照“农户申请、村组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农户自建、县级验收”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验收合格的农村D级危房改造户按3.5万元/户进行补助,C级危房按0.75万元/户进行补助。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一是排危加固类资金控制在0.75万元内;二是拆除重建类资金控制在3万元以内。③改厕。户厕每户800元、三格化粪池每户700元(体积指标卫健委提供)。④改厨。每户500元内。
六、产业奖励到户(政策咨询电话:78848783)
奖励对象为全县在册且在家发展农业产业的建卡贫困户。根据贫困户实施的具体产业,分产业类别分别明确给予奖励的条件及标准,对2020年内未通过经营主体(含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等)实施相关项目直接获取财政资金补贴或物资补贴的项目,按既定标准限额奖励到户,每户贫困户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元。分产业类别奖励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红薯
单户种植商品薯规模达1亩及以上,产品实现销售或加工,生产水平不低于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26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畜牧
1.中蜂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新法活框养殖中蜂2群及以上;或单户年内新发展老法圆桶养殖中蜂2群及以上。经核查属实,按新法活框养殖中蜂350元/群、老法圆桶养殖200元/群的标准给予奖励。
2.生猪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生猪养殖2头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他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600元/头的标准给予奖励。
3.肉牛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肉牛养殖1头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他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800元/头的标准给予奖励。
4.山羊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山羊5只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他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150元/只的标准给予奖励。
5.家禽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家禽(鸡、鸭、鹅等)养殖30只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他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存栏30(含)—50(不含)只100元/户、50(含)—100(不含)只200元/户、100(含)—150(不含)只400元/户、150(含)—200(不含)只600元/户、200(含)只以上8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三)中药材
单户年内新发展中药材种植规模达1亩以上,种植及管护规范,生产水平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300元/亩给予奖励。
(四)蔬菜
单户种植蔬菜(含辣椒)规模达2亩及以上,产品实现销售,生产水平不低于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2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特色粮油
单户种植特色粮油(苏麻、花生、常规水稻、杂粮等)规模达1亩以上,产品实现销售,生产水平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2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六)特色经果
单户年内新发展特色经果(桃子、李子、梨子、葡萄、柑橘、枇杷等)种植规模达1亩以上,种植及管护规范,生产水平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300元/亩给予奖励。已纳入退耕还林范围且正在享受政策的不能同时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七)烤烟
执行全县烤烟产业统一政策。
(八)经济林木
保障贫困村及贫困户退耕还林指标,凡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愿退则退,纳入退耕还林实施范围的,享受退耕还林统一政策,并优先享受发展林下经济有关政策。
(九)其他
贫困户发展其他种植养殖业(即以上产业外的种植养殖业,传统粮油类产业除外),单户发展规模达一定标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收集申报,县级相关部门会商确定奖励条件及标准,按奖励条件及标准执行,单户奖励标准提高到3000元。
(十)务工交通补贴
对有劳动能力的建卡贫困人口跨区域就业往返城市间(县级以上)给予交通补贴。具体按《关于印发打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脱贫攻坚战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83号)执行。
七、就业扶贫(政策咨询电话:78891212)
(一)支持就近就地就业。一是强化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就业托底作用,统筹考虑乡村建设实际需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按需开发、合力适度”的原则,新开发一批护林、护路、保绿、保洁等公益性岗位。二是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指导,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用于过渡性安置通过市场化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贫困劳动力。(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一是鼓励返乡创业,培养返乡创业带头人,对贫困劳动力、易地搬迁人员、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二是积极建设返乡创业园,搭建农村电商发展平台,发展专业合作社,增强创业带动就业服务功能。三是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培育一批创业项目,对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按规定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定奖补。四是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创业人员给予最高15万元的创业贷款,大力支持创业。(三)做好贫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一是要把应届贫困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摆在重中之重,深入实施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开展当年贫困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服务。二是落实“三支一扶”、事业单位优先招录、公益性岗位安置、担保贷款、“泛海扬帆”创业行动等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帮助贫困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三是通过各类帮扶措施,确保当年市上反馈彭水籍离校未就业的贫困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或处于就业准备活动中。
八、退耕还林(政策咨询电话:78446526)。(一)开发生态公益林岗位。一是开发生态公益林岗位,在继续保持2019年生态护林员岗位就业水平的基础上,加大开发生态护林员岗位,2020年新增岗位1000个,全县生态护林员岗位3611个,增设建卡贫困户就业,原则上在全县的建卡贫困户中选择18-65周岁,本人自愿,有森林管护能力的人员作为生态护林员,经工作考核合格后每年每人补助资金5000元。二是退耕还林指标分配向贫困村组倾斜,在符合退耕还政策的基础上,本着申报多少、安排多少的原则,优先满足贫困户新一轮退耕还林需求,纳入退耕还林的每亩种苗和劳务一次性补助400元,每亩5年分期现金补助1200元。三是木本油料和石漠化治理工程建设计划向贫困村组倾斜力度,优先安排贫困村组木本油料林计划,本着申报多少、安排多少的原则,每亩补助标准500元,通过石漠化治理项目的实施优先带动当地建卡贫困户受益人员。①补助标准。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资金1500元/亩,其中:种苗造林费国家每亩补助300元/亩,全部用于退耕还林种苗及造林费用;现金补助1200元/亩,用于退耕还林户现金补助、补植补造及后续管护。②补助方式。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实行合格一批,兑现一批,分3次兑现:第1年兑现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第一、三、五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街道)核实、录入、申报分户数据,报县退耕办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再按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将资金通过受委托银行支付到退耕户(业主)。
九、宅基地复垦((政策咨询电话:78862242)
(一)土地收储。①收储价格。凡自愿纳入收储的易地扶贫搬迁建卡贫困户,收储价格按12万元/亩计算。对原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易地扶贫搬迁建卡贫困户,由乡镇(街道)逐户征求意见,农户自愿收储的则按收储价格进行收储(不再执行地票价款),不同意收储的,继续按地票交易价款兑付。乡镇(街道)应向农户讲清补偿标准,并在协议中约定权利关系。②用款申请及资金拨付。彭水县城投公司依据审核的收储方案,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再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县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最终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其资金划入县城投公司账户。③农户价款支付及相关手续完善。彭水县城投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后,于3个工作日内汇入各乡镇(街道)财政所专户,再由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将收储价款支付给申请人。
(二)宅基地复垦。
①复垦价格。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的,单户交易总面积未超过667平方米,地票净收益的85%归宅基地使用权人,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过667平方米部分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单户复垦交易的宅基地证载面积已超过667平方米的,宅基地证载面积部分对应收益的85%归宅基地使用权人,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附属设施用地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②复垦条件。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现状为建设用地);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用地范围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在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外,不影响复垦后土地的管护利用;
(四)申请复垦的宅基地有合法权属证明;
(五)申请复垦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
(六)土地权利人复垦后有合法稳定住所;若新建房屋未办理用地手续,需在复垦面积中抵扣新建房屋占地面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一)违法建设用地;
(二)属于夹心房、连体房拆除时影响相邻房屋安全的;
(三)单独的附属设施用地及与主体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附属设施用地;
(四)2009年1月1日后新批准的建设用地,且房屋权属初始(首次)登记时间未满5年的;
(五)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或者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六)权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建设用地;
(七)自然灾害发生后,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建设用地;
(八)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