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
资产重组(包含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涉及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转让行为发生在资产重组过程中。
(2)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进行转让。
(3)发生多次转让的,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应当为同一单位和个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66号)
(4)《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