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7659087748/2020-00005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高谷镇
  • 成文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标题
  • 产业奖励到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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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业奖励到户(政策咨询电话:78848783)。奖励对象为全县在册且在家发展农业产业的建卡贫困户。根据贫困户实施的具体产业,按既定标准限额奖励到户,每户贫困户奖励总额不超过1200元。

(一)红薯。单户种植商品薯规模达2亩及以上,产品实现销售或加工,生产水平不低于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16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畜牧

1. 中蜂养殖。单户采取新法活框养殖,实现保有中蜂2群及以上(每群含1个方式蜂箱、4匹蜜蜂、1个蜂王);或单户采取老法圆桶养殖,实现保有中蜂2群及以上(每群含1个圆桶蜂桶、1群蜜蜂、1个蜂王)。经核查属实,按新法活框养殖中蜂200元/群、老法圆桶养殖150元/群的标准给予奖励。

2. 生猪养殖。单户存栏生猪2头及以上(每头重量超过50斤),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200元/头的标准给予奖励。

3. 肉牛养殖。单户存栏肉牛1头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600元/头的标准给予奖励。

4. 山羊养殖。单户存栏山羊5只及以上(每只重量超过30斤),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120元/只的标准给予奖励。

5. 家禽养殖。单户存栏成年家禽(鸡、鸭、鹅等)50只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存栏50(含)—100(不含)只200元/户、100(含)—150(不含)只400元/户、150(含)—200(不含)只600元/户、200(含)只以上8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中药材。单户在地中药材种植规模达1亩及以上,规范种植,生产水平不低于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前胡、玄参、白术、瓜蒌、丹参等按200元/亩给予奖励。

(四)蔬菜。单户种植蔬菜(含辣椒)规模达2亩及以上,产品实现销售,生产水平不低于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1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食用菌。单户食用菌栽培3000标准袋(每袋超过1公斤)及以上,栽培水平不低于平均生产水平,经核查属实,按0.3元/标准袋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烤烟。执行全县烤烟产业统一政策。

(七)经济林。保障贫困村及贫困户退耕还林指标,凡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愿退则退,纳入退耕还林实施范围的,享受退耕还林统一政策,并优先享受发展林下经济有关政策。

(八)其他。贫困户发展其他种植养殖业(即以上产业外的种植养殖业,传统粮油类产业除外),单户发展规模达一定标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收集申报,县级相关部门会商确定奖励条件及标准,按确定的奖励条件及标准执行,单户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200元。

七、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咨询电话:78848019 )

1.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对象信息必须在国务院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拟搬迁对象建房或购房时间须为2018年1月1日以后,且必须经过农户申请、驻村工作队调查核实、村(居)民评议、乡镇(街道)审查、公开公示等程序确定。

2.搬迁原则。一是坚持“一条底线”。坚持把“群众自愿”作为工作底线,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引导群众自力更生、主动搬迁。二是守住“两条红线”。坚持“保障基本、基本保障”,坚决守住“建卡贫困人口搬迁建房户均负债不超过1万元、人均负债不超过2500元”和“建卡贫困人口搬迁建房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两条红线,不越线、不踩线。三是推进“五个集中”。将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旅游产业化、农业产业化及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引导搬迁群众有序向城区(镇) 集中、向旅游景区及乡村旅游点集中、向工业园区集中、向农业基地集中、向农民新村集中。四是建设“四好住房”。综合考虑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优化模式,创新方式,因地制宜推进搬迁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突出苗族民俗特色风貌,确保搬迁群众安心、舒心、放心入住“质量好、风貌好、环境好、配套好”的“四好”搬迁住房。五是绘就“三美家园”。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将易地扶贫搬迁作为系统工程进行统筹谋划,切实提高搬迁质量和水平,使搬迁安置地成为“生态美、产业美、生活美”的美好新家园,让搬迁群众真切感受易地扶贫搬迁带来的幸福感。

3.安置方式。一是采取新建5户以上集中安置点“统规统建”房集中安置。搬迁对象实行5户以上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搬迁住房建设采取“统规统建”模式。在尊重搬迁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安置住房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平台公司为业主,按公益性项目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多种户型,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格控制建房标准和建房成本,实行“零利润”建设、成本价供房,建房成本原则上控制在1000 元/平方米以内。二是采取向市政府公布的64个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乡镇、街道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在确保建房面积达标(人均建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和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户均负债不超过1万元、人均负债不超过2500元)的前提下,可购买64个集中安置点空置房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三是采取向新城分散安置。乡镇、街道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在确保建房面积达标(人均建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和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户均负债不超过1万元、人均负债不超过2500元)的前提下,可购买公租房、政府“统规统建”房等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

4.补助标准。一是拟搬迁农户自筹资金1万元用于安置房建设或购买(资金来源为农户自筹)。二是对搬迁的农村建卡贫困户政府按照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卡贫困人口人均补助1.2万元,用于安置房建设或购买。三是农房整宗地收益权收储价款或旧房宅基地复垦的地票价款由所在乡镇(街道)与县金华地产公司、搬迁建卡贫困户签订三方收储协议或复垦协议,将搬迁农户拆旧建新的房屋面积抵扣后,剩余面积产生的收储价款或地票价款由县平台公司按180元/平方米保底价预拨,用于安置房建设或购买。四是人均补助加农房整宗地收益权收储价款或旧房宅基地复垦的地票价款后,高出建房成本的多余部分资金划拨给搬迁建卡贫困户。五是整合人均补助资金、农房整宗地收益权收储价款或旧房宅基地复垦的地票价款、农户自筹资金后,与建房成本差额部分的资金实行兜底,用于安置房建设或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