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彭水自治县农村已脱贫人口参加医疗
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渝医保发〔2018〕23号)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0〕126号)精神,按照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按的实施意见》(彭委发〔2021〕15号),为进一步做好7月1日后新录入国扶系统已脱贫户自然增加人员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经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税务局等部门会商决定,各级财政补助、资助部分由县财政据实给予补助、资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助对象
7月1日以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包括7月1日后新录入国扶系统的已脱贫户自然增加人员、农村已脱贫户大学生、市外参加职工医保后断保停保已脱贫户、已脱贫户的参军复员军人、已脱贫户新生儿等。
二、补助、资助标准
1.新录入国扶系统的已脱贫户自然增加人口、市外参加职工医保后断保停保农村已脱贫户、复员军人农村已脱贫户、上半年出生的已脱贫户新生儿个人缴费140元/人,县级财政补助、资助720元/人。
2.市内毕业已脱贫户大学生个人缴费140元/人,县级财政资助140元/人。
3. 7月1日后新录入国扶系统的已脱贫户自然增加人口已按280元/人缴纳的,应享受140元/人资助,由各乡镇(街道)进行清理给予退还。
三、补助、资助资金划拨流程
已脱贫户自然增加人口后,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动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应向参保人员收取,各级补助、资助由各乡镇(街道)先行垫资缴费,存入专户;次年1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社保所按附件如实填报,经乡镇(街道)复核后,报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再交县医保局数据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核后,于次年1月20日前划拨到各乡镇(街道)。
附件:7月1日以后新进和新参保已脱贫人口补助、资助统计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1年7月29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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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以后新进和新参保已脱贫人口补助、资助统计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参保时间 |
补助类型 |
补助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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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复核人 |
审核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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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补助类型只填事后补助或参保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