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家两项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卫健办: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
助制度是国家针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的奖励和扶助基本制度。为
切实做好我县2023年度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数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符合政策条件的,纳入2023年度奖励扶助调查摸底范围;凡女方2023年12月31日年满49周岁(197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父母,纳入2023年度特别扶助调查摸底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奖励扶助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特别扶助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四)扶助标准。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3.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600元;
4.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2000元;
5.农村独生子女四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600元;农村独生子女四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转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三、申报流程
由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进行评议、公示后提交乡镇(街道)卫健办进行复审,乡镇(街道)卫健办对上报的对象进行调查取证、公示后报县级审批,再录入到国家系统网站,未严格按”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对象一律不予审批,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四、资格确认注意事项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在调查摸底阶段要通过村(政)务公开栏、宣传单(折页、小册子、口袋书)、通知等方式宣传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条件、申报流程(不宣传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标准),切实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对2023年奖扶特扶申报开始截止时间、申报地、申报方式、需由申报人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在村(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告,注意保留政策宣传工作凭据,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缺乏证据。
(二)做好往年对象年审工作。主动协调公安、民政、人力社保、残联,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扎实开展大数据比对,准确掌
握对象户口迁移情况、婚姻变动情况、子女情况、购买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对情况变化对象要在系统中及时变更,对
不符合条件人员及时退出。对需要申请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技术处理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市人口与家庭发展研究中心,在向国
家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抄送市人口与家庭发展研究中心。对人在
户在对象做实年审见面制度,对行动不便的要上门年审;对人在
外地对象做实辅助年审,可分享人力社保部门年审结果、QQ 视
频等方式进行年审。建立健全年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谁年审谁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各乡镇(街道)要随时查看国家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业务系统提示的各种逻辑差错,按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改用国家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信息系统后做好相关业务工作的通知》〔委办(2021—148)〕要求,建立台账、现场核实、及时更正系统中存在的各种逻辑差错、空缺项目、对象联系电话过时、银行账号填写不正确等问题。
(四)落实“放管服”要求。按照国家、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推
进信息共享和办事承诺制,按部门职责应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掌
握的计划生育方面的信息,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需要申
报人提交计生相关证明只限四种特殊情形:已婚妇女迁入本户籍
地的;本户籍地妇女外出1年以上又返回的;婚姻生育情况复杂,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无法掌握的;其他省市要求协助提供的。
(五)奖扶特扶申报截止时间。国家计划生育扶助保障业务系统将开放至2023年2月20日关闭,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信息系统2023年目标人数汇总时点为2023年2月20日。为确保按时向国家上报数据,2023年度奖扶、特扶申报时间到2023年1月20日截止。2023年 1月20日后申报奖扶纳入2024年度享受。
(六)2022年2月20日前完成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的年审、录入、变更,并做好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花名册下载备份。在2月20日前将2022年度特殊家庭帮扶关怀记录信息录入至国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档案”子系统中,确保国家特殊家庭扶助电子档案信息完整。
(七)因子女个数或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发生“奖扶转特扶”
的,在奖励扶助子系统中作退出处理,按照特扶对象资格确认条
件,补充有关佐证材料,在国家特殊家庭扶助子系统中作新增处
理。发生“特扶转奖扶”的,处理原理相同。
(八)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特别扶助对象(以下简称“农村四级残”)录入变更仍使用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信息系统。相关操作严格按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改用国家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信息系统后做好相关业务工作的通知》〔委办(2021—148)〕要求处理。重庆农村四级残疾信息系统IP 地址、用户名、密码、操作手册等事宜由市人口与发研究中心发布。
五、计划生育其他困难家庭目标人群的年审
计划生育其他困难家庭目标人群(手术并发症对象)进行年审,如有死亡或其他原因需退出的对象,于2月15日前上报县卫健委人口家庭科。
六、资料收集
申报对象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供本人和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含主页和增减页)、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户口页和身份证(农转城要附转户证明)、农商行帐户卡号(身份证号、姓名、卡号三稳合)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乡镇存档),上报审批资料只上报对象申报表纸质一式两份。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资格确认和申报工作。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涉及社会稳定。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县级加强对基层资格确认指导和信息核查督导,把好质量关。按时完成2023年国家两项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卫健办要加大奖扶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申报和“年审”工作,上门核查,认真审核,确保对象不错、不漏。县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当年差错或历年奖扶应退出对象在系统中未进行上报的,我委将报送县纪委监委。
(三)切实做好奖扶特扶档案保存。纸质申报表签字印章齐全,县、乡镇各存一份;纸质申报表附件(各种佐证材料)留存乡镇,并按统一规范要求整理归案。
联系人:代成先; 电话:78842515
附件:1.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奖扶对象申报表
2.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3.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1
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小组 |
申请人近期一寸 免冠 照片 | ||||||||||
项目 |
姓名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 性质 |
转户 时间 |
婚姻 状况 |
婚姻变 动年月 | |||
本人信息 |
|||||||||||
配偶信息 |
|||||||||||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
男孩女孩 |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等) |
男孩女孩 | ||||||||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死亡年月 |
是否亲生 | ||||||
夫妇收养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收养年月 |
死亡年月 | ||||||
家庭地址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签字盖印 |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以上内容,承诺申请内容属实。如提供虚假信息,愿承担退还奖励扶助金等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印):年月日 | ||||||||||
村(居) 评议意见 |
经调查,该同志申请内容属实,同意申报。 村(居)计生专干签字:年月日(公章) | ||||||||||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经审查,该同志符合奖扶对象确认条件,同意报区县审核。 人口计生办主任签字: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公章)年月日(公章) | ||||||||||
区县审批意见 |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奖扶条件,同意从年起,每年发给元奖励扶助金。 审核人:分管领导签字:年月日(公章) | ||||||||||
备注 |
|||||||||||
申报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
附件2 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小组 |
申请人近期 一寸免冠 照片 | ||||||||||||||
项目 |
姓名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 性质 |
转户 时间 |
婚姻状况 |
婚姻变动 年月 | |||||||
本人信息 |
|||||||||||||||
配偶信息 |
|||||||||||||||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
男孩女孩 |
夫妇收养 子女情况 |
男孩女孩 |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
|||||||||||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是否亲生 |
存活状况 |
死/残年月 |
死亡确认单位 | ||||||||
夫妇收养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收养年月 |
存活状况 |
死/残年月 |
死亡确认单位 | ||||||||
残疾证号码 |
残疾类型 |
残疾等级 |
|||||||||||||
家庭地址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签字盖印 |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以上内容,承诺前述申请内容属实。如提供虚假信息,愿承担退还扶助金等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印):年月日 | ||||||||||||||
村(居) 评议意见 |
经调查,该同志申请内容属实,同意申报。
村(居)计生专干签字:年月日(公章) | ||||||||||||||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
经审查,该同志符合特扶对象确认条件,同意报区县审核。
人口计生办主任签字: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公章)年月日(公章) | ||||||||||||||
区县 审批意见 |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特扶条件,同意从年起,每年发给特别扶助金元,直至本人死亡或子女康复为止。
审核人:分管领导签字:年月日(公章) | ||||||||||||||
备注 |
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项目 |
姓名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性质 |
转户时间 |
婚姻状况 | ||||||
本人信息 |
|||||||||||||
配偶信息 |
|||||||||||||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
男孩女孩 |
夫妇现存活子女数(含收养) |
男孩女孩 |
是否领取 独生子女证 |
|||||||||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是否亲生 |
存活状况 |
死/残年月 |
死亡确认单位 | ||||||
夫妇收养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收养年月 |
存活状况 |
死/残年月 |
死亡确认单位 | ||||||
残疾证号码 |
残疾类型 |
残疾等级 |
|||||||||||
家庭地址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 签字 盖印 |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以上内容承诺前述申请内容属实。如提供虚假信息,愿承担退还扶助金等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印):年月日 | ||||||||||||
村(居) 评议意见 |
经调查,该同志申请内容属实,同意申报。 村(居)计生专干签字:年月日(公章) | ||||||||||||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
经审查,该同志符合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同意报区县审核。
人口计生办主任签字: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公章)年月日(公章) | ||||||||||||
区县 审批意见 |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同意从年起,每年发给元奖励扶助金,直至死亡或子女康复止。 审核人:分管领导签字:年月日(公章) | ||||||||||||
备注 |
|||||||||||||
申报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