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府发〔2024〕13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
工作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彭水自治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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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2024—2035年)
目 录
第1条 规划范围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选址范围:彭水自治县全域,总面积3903平方公里,共辖3个街道、18个镇、18个乡。
建筑垃圾收集范围:彭水自治县城市建设用地覆盖范围。
第2条 规划期限
2024—2035年。其中,近期:2024—2026年;远期:2027—2035年。
第3条 规划依据
1.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
(7)《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8)《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方案》
2.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2015年4月)
(2)《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
(3)《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5)《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
(6)《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分类办〔2024〕7号)
(7)《关于规范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渝城管局〔2024〕44号)
(8)《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设施运行的通知》(渝城管局〔2024〕64号)
3.标准及规范
(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
(3)《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
(4)《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规范》(CJ 035-2020)
(5)《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程》(CG058-2021)
(6)《建筑垃圾处理场设施规范》(CG059-2021)
4.相关规划及其他资料
(1)《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3)《重庆市城乡环境卫生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35年)》
(4)《重庆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规划(2019—2035年)》
(5)《重庆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6)《重庆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第4条 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立足眼前,着眼长远,合理统一规划布局,明确建设时序。既要满足现状需求,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考虑各区域的发展需求,注重弹性,留有余地。
2.因地制宜,协调发展
从实际出发,坚持适用、可行、经济的原则,形成合理用地、合理布局、全面覆盖、运行费用经济的系统格局。实现统一规划、环境卫生事业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3.控源减量,利用为先
积极利用建筑垃圾市场消纳的特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垃圾治理,在政策配套、管理到位的前提下在源头减少处理量、探索资源化利用。
4. 安全为本,生态优先
严格执行风险预防和安全管控,构建全过程安全监管体系。严格控制影响城市环境的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杜绝随意排放现象,实现人与社会、自然的协调发展。
5. 分类管控,长效管理
对不同产生源的建筑垃圾分类管控,联合住建、交通、生态环境等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形成联动机制,达到长效管理的目的。
第5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进一步促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再利用产业发展,实现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全面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为推进彭水绿色高质量发展建设提供环卫保障。
第6条 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提高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逐步建立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加快构建规范有序、安全卫生、全程可控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促进形成链条完整、环境友好、良性发展的建筑垃圾产业体系。着力建设建筑垃圾全过程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管控机制,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的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控制和管理。
2.具体目标
到2026年,重点建立和完善城区建筑垃圾专项运输、专项处理利用体系,加强源头分类、控源减量,配置托底保障设施,提升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收集、运输和安全处置水平。
到2035年,建立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建立规范有序、安全卫生、全程可控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初步形成链条完整、环境友好、良性发展的建筑垃圾产业体系。形成建筑垃圾全过程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管控机制,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的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控制和管理。
表1-1 彭水自治县建筑垃圾治理规划近远期控制指标表
序号 |
指标类别 |
指标内容 |
2026年 |
2035年 |
1 |
建筑垃圾收集率(%) |
≥75 |
≥95 | |
2 |
资源化 |
工程渣土综合利用率(%) |
≥80 |
≥90 |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综合利用率(%) |
≥75 |
≥85 | ||
装修垃圾综合利用率(%) |
≥75 |
≥80 | ||
3 |
无害化 |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 |
≥95 |
100 |
4 |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 |
≥90 |
100 | |
5 |
智能化 |
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比(%) |
≥95 |
100 |
施工工地、填埋消纳场所监控管理系统安装比例(%) |
≥95 |
100 |
第7条 建筑垃圾产量预测
1.工程垃圾
预测到近期(至2026年)彭水工程垃圾产生量约为1.2万吨/年,远期(至2035年)工程垃圾产生量约为0.875万吨/年。
2.拆除垃圾
预测到2026年彭水拆除垃圾产生量约为1.5万吨/年,2035 年拆除垃圾产生量约为2万吨/年。
3.装修垃圾
预测到2026年彭水装修垃圾产生量约为12.22万吨/年,2035年装修垃圾产生量约为11.97万吨/年。
4.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
预测到2026年彭水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产生量为121.2万立方米/年,2035年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产生量为111.1万立方米/年。
表2-1 彭水自治县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总量一览表
序号 |
垃圾类型 |
单位 |
近期(2026年) |
远期(2035年) |
1 |
工程垃圾 |
万吨/年 |
1.2 |
0.875 |
2 |
拆除垃圾 |
万吨/年 |
1.5 |
2 |
3 |
装修垃圾 |
万吨/年 |
12.22 |
11.97 |
4 |
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 |
万m³/年 |
121.2 |
111.1 |
第8条 填埋处理量预测
1.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填埋量
工程垃圾:2024—2026年工程垃圾填埋量为0.36万吨,约0.24万立方米;2027—2035年将产生建筑工程垃圾约0.875万吨/年,工程垃圾填埋量0.79万吨。2024—2035年工程垃圾填埋量为1.15万吨,约0.77万立方米。
拆除垃圾:2024—2026年拆除垃圾填埋量为0.45万吨,约0.3万立方米;2027—2035年拆除垃圾填埋量为1.8万吨;2024—2035年拆除垃圾填埋量为2.25万吨,约1.50万立方米。
2.装修垃圾填埋量
2024—2026年共需填埋装修垃圾11.01万吨,约7.34万立方米;2027—2035年装修垃圾填埋量32.32万吨;2024—2035年共需填埋装修垃圾43.33万吨,约28.89万立方米。
3.工程泥浆、工程渣土填埋量
2024—2026年工程渣土及泥浆填埋量为109.08万立方米;2027—2035年工程渣土及泥浆填埋量为99.99万立方米。2024—2035年工程渣土及泥浆填埋量为209.07万立方米
表2-1 彭水自治县建筑垃圾填埋需求量一览表
序号 |
垃圾类型 |
单位 |
2024—2026年 |
2027—2035年 |
1 |
工程垃圾 |
万立方米 |
0.24 |
0.77 |
2 |
拆除垃圾 |
万立方米 |
0.3 |
1.50 |
3 |
装修垃圾 |
万立方米 |
7.34 |
28.89 |
4 |
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 |
万立方米 |
109.08 |
209.07 |
合计(万立方米) |
116.96 |
240.23 |
第9条 资源化利用处理量预测
至2035年,建筑垃圾综合处理需求量为6.10万立方米。
第10条 填埋处理缺口分析
近期至2026年缺口为116.29万立方米,远期至2035年缺口为240.23万立方米。
第11条 资源化利用处理缺口分析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缺口为6.10万立方米/年。
第12条 填埋
1. 工程填埋
建筑垃圾中多余的工程渣土和泥浆,以及建筑垃圾中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中不可利用必须进行填埋的部分,在满足填埋工程填料性能要求的情况下可直接填埋,不满足时通过采取改良处理措施后可用于填埋。建筑垃圾中的装修垃圾,对于不能资源化利用,不能就地处理、能就地使用的需要进行专业填埋,进入建筑装修垃圾填埋场。装修垃圾中有毒有害的部分应作为固体废物进行处理。
2. 就近平衡
建筑垃圾中的工程渣土一部分可用于建设项目内的就近平衡,于源头上对建筑垃圾进行消纳。
第13条 回收利用
主要指建筑垃圾在源头分类中分选出来的可回收利用部分,以及经过分选场后分选出的可回收利用的部分,可直接进入城市循环利用体系。
第14条 资源化利用
通过建设资源化利用综合处理厂,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
第15条 建筑垃圾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规划近期设置建筑垃圾填埋场和资源化利用厂各1座,年处理量为7.24万立方米/年,总填埋库容168.27万立方米。并规划布局装修垃圾分拣点三处。
第16条 建筑垃圾的收运基本要求
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
建筑垃圾宜采用预约上门方式收集。建筑垃圾进入收集系统前宜根据收运车辆和收运方式的需要进行破碎、脱水、压缩等预处理。建筑垃圾应根据其种类和资源化利用要求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应明确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各方关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职责。
第17条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分类收集要求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宜根据土层、类别、土性分类收集。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
可用作建筑原材料的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等,宜分类收集。
少量工程泥浆应通过工程现场设置的泥浆池收集,严禁未处置的泥浆就地或随意排放。
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泥浆宜预先固化处理,入场含水率不得大于40%。
第18条 工程垃圾分类收集要求
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可编制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
桩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临时支撑可统一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应分类堆放。
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应单独收集。
其他工程垃圾不应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
第19条 拆除垃圾分类收集要求
大型拆除工程施工前,可编制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根据拆除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
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设施、设备、家具等物品。
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分类堆放。
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收集。
砖瓦宜分类堆放,完整的砖瓦可再利用。
第20条 装修垃圾分类收集要求
装修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杂,较大的装修工程,可在施工前编制完成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
住宅装修合同应明确业主、施工单位关于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的职责。
装修垃圾应袋装收集。无机装修废料(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等)不应与有机杂物、金属等混杂,有害垃圾应按相应处理要求处理,严禁混放。
住宅小区应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点。
非住宅装修工程,装修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
第21条 建筑垃圾收运主体
建筑垃圾的收运主体为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收运企业。
第22条 建筑垃圾收运流程
建筑垃圾产生主体首先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确定承运单位、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等;承运单位按照许可将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至处置场所。
第23条 建筑垃圾收运设施规划
1.建筑垃圾分拣点
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结合城镇体系规划、城镇规模、人口、运距等,县域内共规划新增居民装修垃圾分拣点3处,主要位于靛水街道。
2. 装修垃圾收集点
城镇区在建设小区、商场、公共建筑等时,应同步配套装修垃圾的收集点,并于建筑主体完成后一并投入使用,同时应有环卫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精装修成品住房应在工地施工场地内单独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确保装修垃圾与其他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集中装修结束后可转为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使用。
装修垃圾收集点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平方米,同时需对场地进行平整和硬化,配置上下水设施,装卸垃圾时应洒水降尘。
第24条 建筑垃圾收运车辆
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的运输采用大型密闭化运输车;装修垃圾从收集点至转运调配场阶段采用小型密闭化运输车辆,从转运调配场至终端处置设施采用大型密闭化运输车。
第25条 建筑垃圾收运线路
建筑垃圾收运线路采用“建筑垃圾收集点、建筑垃圾分拣中心—次要道路、主要道路—交通性主干道—建筑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资源利用厂”线路,收运企业报请建筑垃圾收运及处置方案时,应注明运输线路,建筑垃圾收运专用道的设置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因特殊需求不能沿建筑垃圾专用道收运时,需经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
第26条 建筑垃圾收运作业规范
建筑垃圾收运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时,应当持证上岗、穿着统一识别服(设置统一的建筑垃圾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建筑垃圾收运单位建立应急处理和通报机制,对突发泄漏的建筑垃圾,及时清除干净。
建筑垃圾收运单位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并认真填写处置联单记录;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垃圾处置地点,任意处置建筑垃圾。
收运容器和车辆统一验收,印有“建筑垃圾专用”的字样,识别度高,便于统一管理。
收运作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
第27条 源头减量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需要从设计、施工到拆除等各环节入手,通过优化设计方案以减少材料使用,改进施工技术以提高材料利用率,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浪费,同时在拆除过程中有序拆卸并分类处理建筑垃圾,实现建筑废弃物的最小化,达到源头减量的目的。
第28条 过程管控
通过加强建筑设计、施工及拆除等全过程的管控,严格监督材料使用、施工技术及现场管理,确保每一环节都符合资源节约与环保要求,同时强化建筑垃圾分类与回收制度,增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垃圾在源头的产生。
第29条 强化利用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增强建筑垃圾利用能力:一是推广再生建材的使用,将废旧建材加工处理成新型建材;二是采用智能分类回收机器,通过自动分类、压缩和回收建筑垃圾,提高处理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三是完善建筑垃圾处置产业链,确保收集、运输、分拣、利用环节紧密衔接,提升资源化利用率;四是加强技术研发,提高建筑废弃物产品质量,增强其社会认可度。
第30条 增强消纳
综合施策以提高建筑垃圾消纳能力,加强建筑垃圾分类与回收体系建设,推广先进垃圾处理技术,建立专业的处理中心以实现资源化利用,并通过政策引导和监管,确保建筑垃圾得到规范、高效地处理,条件适合时,采用基坑回填、矿坑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等方式进行渣土消纳,有效降低环境压力,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31条 运营主体
彭水自治县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运营采用特许经营方式,通过公开挂牌转让、招标等途径,由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经营,自负盈亏,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审批手续。获让特许经营权的运营单位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场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为城区渣土(余土)提供消纳服务,开展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并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运营单位自行购置资源化处置设备,建立技术团队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工作,资源化产品自行负责销售。
第32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场的运营
1.建立规范消纳及资源化处置程序
消纳及资源化处置场主要用于处置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分类运输要求分别运至相关处置场处理处置,并缴纳相关费用。运营单位每天安排现场管理人员,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垃圾,并公布监督举报及工作联系电话,方便服务对象。
2.建立场地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完备的生产管理制度,聘请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场地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内的管理规章制度;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奖惩制度;会同环保部门监测水质和生态状况;根据水量水质的变化调整运行工况;及时整理汇总分析运行记录,建立运行技术档案。
3.建立消纳处置收费和补贴标准
建筑垃圾处理服务费属于市场行为,可根据市场行情及参照周边区县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经县政府同意,报财政、发改备案,并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工作。因市场行情及周边县市收费标准变化情况,收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需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4.制定资源化产品生产和销售计划
运营单位根据建筑垃圾来料,并结合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市场需求以及优先使用资源化利用产品的扶持政策,制定资源化产品的生产销售计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场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生产销售计划,保证建筑垃圾能够及时资源化处置、资源化产品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减少生产过程中原料与成品积压的情况,降低运营成本。
5.建立信息化管理
将建筑垃圾入场、处置设施和再生产品纳入监管,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及消纳处置全过程的信息化监控管理体系,形成建筑垃圾处置过程的闭环信息化管理,实现建筑垃圾的入场、计量、处置及消纳全程规范化、可视化、智慧化的指挥调度监管。每月统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情况,并向监管部门和县政府报送。
第33条 渣土(余土)填埋场的运营
1.建立规范消纳程序
渣土(余土)填埋场用于消纳经土方平衡调剂等综合利用措施剩余的渣土。运营单位每天安排现场管理人员,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渣土(余土),并公布监督举报及工作联系电话,方便服务对象。对建筑渣土的消纳(或购买)都必须先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审批手续,渣土处置责任单位(个人)运输垃圾前应联系运营单位管理人员,经批准(审批时间不得超过2 天)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再运输。
2.建立消纳收费和土方出售收费标准
渣土处理费属于市场行为,根据市场行情及参照周边县市收费标准确定。渣土(余土)消纳处置服务费、资源化产品售价(如土方、种植土、再生骨料等)经县政府同意,报财政、发改备案,并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工作。因市场行情及周边县市收费标准变化情况,收费标准需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3.规范堆放行为和做好复绿措施
进入渣土填埋区的渣土应规范堆放,按照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堆放,分区分片堆放,渣土需及时整平压实,防止产生不稳定边坡,避免出现滑坡等地质灾害。对于渣土达到标高的场地应采取复绿措施,美化场地环境。
4.建立信息化管理
将渣土入场、消纳、出场纳入监管,建立渣土消纳全过程的信息化监控管理体系,形成渣土消纳过程的闭环信息化管理,实现渣土的入场、计量、处置及消纳全程规范化、可视化、智慧化的指挥调度监管。每月统计渣土消纳情况,并向监管部门和县政府报送。
第34条 环境影响减缓
可从建筑垃圾处理的两个场景进行控制:
1.填埋场
填埋场应选址在远离居民区、水源地等敏感区域的地方,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要考虑地质条件、气候条件等因素,确保填埋场的安全稳定。建筑垃圾在填埋前应进行细致分类,将可回收物、有害物、可再利用物等进行分类处理,以便更好地回收利用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填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填埋操作,确保建筑垃圾被正确、安全地处理,使用专业的填埋设备和技术,确保填埋的均匀性和密实性。
2.资源化利用场
对建筑垃圾进行细致分类,区分混凝土、砖瓦、木材、金属等不同材质,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如破碎、筛分、分离等,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利用分类后的建筑垃圾生产再生建材,如再生砖、砌块等。投入研发,探索将建筑垃圾转化为新型材料的可能性,拓宽建筑垃圾的应用领域。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粉尘扩散,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确保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得到妥善处理,防止水体污染。
第35条 生态恢复规划
1.土壤保护与修复
对于已经受到建筑垃圾污染的土壤,需要进行专业的治理。可以采用生物或化学方法降解土壤中的有害物质,恢复土壤的生态功能。利用生物技术,如引入有益微生物和土壤改良剂,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使其更适合植物生长。
2.水资源保护与修复
对建筑垃圾进行妥善处理,防止其有害物质渗入地下水和地表水。建立雨水收集和处理系统,避免建筑垃圾中的污染物随雨水扩散。对于已经受到污染的水体,可以采用生态修复技术,如建设人工湿地、植被过滤带等,以自然方式净化水体。
3.空气质量改善
在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湿式作业、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粉尘的产生和扩散。对于建筑垃圾中可能释放的有害气体,应建立专业的气体收集和处理系统,确保这些气体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4.植被恢复与绿化
在处理过的建筑垃圾场地上进行植被恢复,种植适应性强、具有净化功能的植物,以改善土壤质量并防止水土流失。结合城市规划和景观设计,在建筑垃圾处理场地周边进行绿化工程,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36条 成立彭水自治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小组
建议由县政府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彭水自治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小组。县住房城乡建委作为彭水自治县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委、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批和联合执法机制,协同实施。
第37条 完善建筑垃圾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依照国家及重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彭水自治县建筑管理规定及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尤其在运输处置行政许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执法检查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污染补偿制度、政府补贴制度、应急机制等方面应当不断进行优化,逐步完善彭水自治县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制度体系。
第38条 加强建筑垃圾污染治理部门协作
建立高位协调机制,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应全面落实联勤联动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协同管理。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和协同行动,形成跨行业、跨部门工作合力,确保建筑垃圾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39条 强化建筑垃圾污染治理监督考核
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强化建筑垃圾污染治理的监督考核:一是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建筑垃圾处理量、处理效率及环境影响等进行量化评估;二是明确考核责任主体,确保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环保部门等各方职责清晰,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数据监测等方式,对建筑垃圾污染治理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地考核,并及时反馈考核结果,以促进持续改进和提升。
第40条 组织领导保障
明确彭水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彭水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和管理;成立由彭水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实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批和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第41条 制度管理保障
制定建筑垃圾转运站、资源化处理厂和消纳场等设施的运营管理方案,规范完善垃圾治理流程及配套实施细则。出台建筑垃圾治理监督激励机制,对各部门的工作执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排名,半年一通报,一年一考核”的管理制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构建建筑垃圾的管理闭环。
第42条 技术支持保障
搭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在线交易服务和资金监管平台、行业信息化服务系统和资源化利用综合评价系统,通过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链上资源的有效整合,提高建筑垃圾利用率。
第43条 设施用地保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详细规划中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选址和用地规模需求,在土地出让和审批中明确相关设施的配置标准。适宜采用灵活用地的设施,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落实用地保障。
第44条 资金政策保障
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中所涉垃圾收集、转运与处置设施、设备的采购、发放、配置、安装费用,及由于垃圾分类增加的人员培训、宣传督导、奖励补助及设施设备运行成本应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应安排建设项目及财政性建设资金,并会同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生态环境局科学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具有市场属性,可通过市场化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此外,在加大资金投入之前,县发展改革委应对相应的垃圾治理工作方案、收运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45条 公众参与保障
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公布建筑垃圾治理项目建设重点内容,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宣传力度,加深民众对建筑垃圾分类的认识,广泛开展群众性活动,积极组织和引导公民以多种方式参与建筑垃圾分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