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马府发〔2021〕11号
走马乡人民政府
转发《彭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
关于联合开展重庆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
执法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村民委、乡属各部门、辖区市场经营主体及有关单位:
现将《彭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联合开展重庆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彭水市监发〔2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走马乡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自治县供销合作社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 |
文件
彭水市监发〔2020〕43号
彭水市监发〔2021〕3号
彭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
关于联合开展重庆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
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重庆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1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县商务委员会、县供销合作社五部门决定在全县联合开展重庆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为期一年。
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要突出以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面向农村的食品批发市场以及食品批发商、小餐馆、校园周边小超市小商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无合法来源原料、劣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从严从快从重惩治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已列入2021年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指标,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细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分工协作,强化协同配合。各单位要强化分工协作,建立健全农村食品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齐抓共管、无缝衔接,从生产、流通、销售、消费全链条推进专项治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牵头抓总作用;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好法定职责,强化沟通协调,形成专项执法行动合力,要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各单位发现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氛围。各单位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着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专项执法行动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和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强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提升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及时宣传专项执法行动取得的成效,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加强协调沟通,强化信息报送。各单位每月6日(节假日顺延)前要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表》(附件2),重要情况、重大案件或线索随时报告。于2021年4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2021年9月10日前报送整体工作总结。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2021年1月20日前将专项执法行动联络员信息表(附件1)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陈启军,电话:023-78841737,邮箱:470609262@qq.com。
县公安局联系人:陈旖旎,电话:17772468100,邮箱:493113991@qq.com
县农业农村委联系人:张小平,电话:13908274866,邮箱:1113868891@qq.com
县商务委联系人:李坤滨,电话:13228597666 ,邮箱:542313926@qq.com
县供销合作社联系人:段红炜,电话:13594600962,邮箱:308765365@qq.com
彭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彭水自治县公安局
彭水自治县商务委员会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自治县供销合作社
2021年1月6日
附件1
f
联络员信息表
1 、
单位: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工作电话 |
手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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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省 (区、市) |
(1)查处案件 数量(件) |
(2)违法/犯罪类型案件数量(件) |
(3)罚款(万元) |
(4)没 收违法所得 (万元) |
(5)查 扣违法食品 (吨) |
(6)吊销许可证 (件) |
(7)从业资格限制人数 (人) |
(8)对 直接责任人员 罚款数 (万元) |
(9)移送公安机关数 (件) |
(10)公安机关立案数 (含行政机关移送) | |||||||||
总数 |
案值 50万元以上案件数 |
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数 |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件数 |
生产 经营 过期 食品 案件 数 |
生产 经营宣称特殊 功能的普 通食 品案 件数 |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案件 数 |
生产经营“三无”食品案件数 |
生产经营劣质食品案件数 |
生产经营 “山 寨”或商标侵权食品案件数 |
其他类型案件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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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1.市场监管部门填写(1)-(10),序号(2)填写“违法类型”案件数;公安机关填写序号(2)“犯罪类型”案件数和序号(10)
2.案值是指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没收违法财物折合市价金额以及罚款金额的总和。
3.本表为word格式。
4.本表统计的信息为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以来的累计信息。
5.本表的上报时间分别为每6日(节假日顺延)。
彭水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2021年1月6日印发 |
走马乡党政办公室2021年1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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