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彭 水 苗 族 土 家 族 自 治 县 财 政 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2022〕2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立工作专班,序时推进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业务经办人员,立即开展工作,序时推进,确保在12月底前实现脱贫人口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应享尽享。
二、把握政策要点,做好资料归档
各乡镇(街道)要吃透文件,严格把握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要点,一是补助对象为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二是补助往返交通费用;三是不能与通过劳务协作转移就业一次性交通生活补助(渝人社〔2022〕22号)重复享受。
在核实脱贫人口外出务工信息时,应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最终核定的名单通过智能就业平台反馈至县人力社保部门,并从系统中导出发放名单盖章后报县人力社保部门存档。
三、借助本项工作,更新就业信息
各乡镇(街道)要借助跨区域交通补贴这项工作,指导脱贫人口开通社保卡金融功能,弄清脱贫人口的就业信息,并在智能就业信息平台和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同步更新。
附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7月13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 庆 市 乡 村 振 兴 局
关于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政策可及性,促进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外出务工就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有关精神,现就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当年到市内区(县)外、市外就业的我市户籍脱贫人口。
二、补助标准
每年对跨区域外出务工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交通补助。其中: 能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外出务工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和省际(县际)班车客运的往返票据据实补助;对无法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区(县)外市内就业 50 元、到市外就业 200 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含往返费用),每年仅可享受一次。
三、补助程序
为方便脱贫人口及时享受跨区域交通补助,全面推行“免申即享”模式,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下发数据。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全国防止返贫监测系统中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实名制信息形成补助人员名单,每季度通过重庆智能就业平台下发至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二)核实数据。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将补助人员名单分解至辖区各街镇。街镇再次核实脱贫人口外出务工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最终核定的名单通过智能就业平台反馈至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并从系统中导出发放名单盖章后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存档。
(三)拨付定额。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将定额补助拨付至脱贫人口社保卡。社保卡未开通金融功能的,要指导脱贫人口开通社保卡金融功能。确因在外无法开通社保卡金融功能的,可将补助拨付至脱贫人口本人其他银行账户。拨付资金后要以短信、电话等形式提醒脱贫人口补助到账,确保“应知尽知”。
(四)补足差额。对能提供报销凭证的外出务工脱贫人口,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结合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在外出务工脱贫人口集中返乡时段主动收集报销凭证,按往返有效票据金额补足差额。
四、资金渠道
市外就业的脱贫人口跨区域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市内区(县)外就业的脱贫人口跨区域交通补助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区县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协同,推动形成保障有力、衔接顺畅、配合有效的工作局面,确保跨区域交通补助及时精准发放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区县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基层服务平台广泛宣传新政策,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宣传解释工作。2022年已经发放的跨区域交通补助不足新标准的,按照新标准补足差额。
(三)强化安全保障。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数据和台账管理,强化系统安全防护,公示脱贫人口外出务工信息时做好隐私处理,严格保护脱贫人口个人信息。要强化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继续落实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2021〕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