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人社发〔2023〕27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就业帮扶车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1号),特制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就业帮扶车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4月13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就业帮扶车间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保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总体稳定,促进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关于做好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帮扶车间,是指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分散式、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设立的,以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为目的,经县人社、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发文认定。
第三条 未经认定的帮扶车间、帮扶工厂、帮扶基地等,均不属于就业帮扶车间。对于季节性强、人员流动大的农产品加工等企业,原则上不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
第四条 经发文认定为彭水自治县就业帮扶车间的统一纳入就业帮扶车间管理。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就业帮扶车间场地必须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生产安全要求,必须满足基本的生产工作条件。新建的就业帮 扶车间面积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30%。
第六条 认定程序。就业帮扶车间采取建设主体申请,县级人社、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认定。
第七条 申请。就业帮扶车间建成运行后,符合条件的主体经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县乡村振兴局推荐申报,由县人社、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认定。报送建设运行情况报告、《XX就业帮扶车间申请表》、《XX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情况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车间图片(A4彩色打印)、生产图片及其他必需材料。
第八条 审核。县乡村振兴局、人力社保局对申请主体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查评估,在满足基本条件下择优评选,对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原深度贫困乡镇、原贫困村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申报主体优先认定。
第九条 公示。经审核评选通过,拟作为县级就业帮扶车间的申报主体,由县乡村振兴局通过部门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平台上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认定。经审核评选通过的,由县乡村振兴局、人力社保局予以发文认定为县级就业帮扶车间并授牌,同时报市乡村振兴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凡经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均须在车间门头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就业帮扶车间”标识牌。凡未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其他各类帮扶车间、帮扶工厂、帮扶基地,一律不得自行悬挂、粘贴“就业帮扶车间”标识。
第十二条 认定后的就业帮扶车间应在车间入口位置,公示车间全称、负责人姓名、建设时间、带动就业人数、吸纳脱贫人口数等内容;带动就业人数、吸纳脱贫人口数应为活动式标识,便于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对就业帮扶车间季节性停工、暂时停工、停产的,由就业帮扶车间在醒目位置发布停工公告。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由乡镇(街道)设置专人报县人社、乡村振兴部门,停工发布情况作为实地察看、核实车间工作的内容;对未按规定及时发布停工告示的,通报整改;经通报仍未整改的,取消认定。
第十四条 就业帮扶车间实行整改制度。因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闲置或吸纳脱贫人口比例、就业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人社、乡村振兴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称号并摘牌,由乡镇(街道)及时上报并取消认定。对于取消认定的车间,由人社、乡村振兴部门督促在5个工作日内对该车间的标识进行更换或拆除。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所长为就业帮扶车间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收集上报就业帮扶车间运营、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信息公布等情况,每月至少实地察看1次,对出现企业停产、闲置等重大情况的应立即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人社、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对就业帮扶车间“建设前、建设中、认定后”的工作指导,帮助乡镇、行政村做好选址、产业引进、车间管理、正常退出等工作,做到科学选址,不搞面子工程;加强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闲置关门企业及时协商退出事宜,保持就业帮扶车间生命力。
第十七条 人社、乡村振兴等部门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就业帮扶车间进行暗访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跟踪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县人社、乡村振兴等部门将就业帮扶车间信息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补 助
第十九条 被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主体可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及带动就业奖补。
第二十条 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自2022年6月1日起在乡镇(街道)或村社新建的,且满足申报条件要求,并被评选为县级就业帮扶车间的主体结合月均在岗人数,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其中:月均在岗人数40人以上的补贴50万元,月均在岗人数20—39人的补贴30万元,月均在岗人数10—19人的补贴20万元。所需资金在财政衔接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于自申报之日起五年内建立的企业、生产车间、加工点或代工厂等,且被评选为县级就业帮扶车间的主体,按月均在岗人数40人以上补贴30万元,月均在岗人数20—39人补贴20万元,月均在岗人数10—19人补贴10万元的标准在本级财政资金或东西协作、集团帮扶、社会资金等其他资金中予以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彭水乡振发〔2022〕34号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申报对象提交“资金拨款(报账)申请表、车间认定文件、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情况登记表、就业帮扶车间绩效评估表(拨付剩余50%时提交)、与村(社区)签订的资产转化协议”到县乡村振兴局申报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建设补助资金的50%在申报成功后按程序拨付,剩余50%在车间平稳运行1年且通过绩效评估后按程序拨付。绩效评估不通过的,剩余50%暂时不予拨付,待绩效评估通过后再行拨付。
第二十二条 带动就业奖补。每年度给予通过绩效评估的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奖补,其中,对“优秀”等次车间,当前就业人员稳岗3个月以上且人数达到40人及以上的奖补10万元、20-39人的奖补7万元、10-19人的奖补4万元;对“良好”等次车间,当前就业人员稳岗3个月以上且人数达到40人及以上的奖补8万元、20—39人的奖补5万元、10-19人的奖补3万元;对“合格”等次车间,当前就业人员稳岗3个月以上且人数达到40人及以上的奖补6万元、20-39人的奖补3万元、10-19人的奖补2万元。所需资金纳入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在“其他就业补助”科目列支。带动就业奖补根据彭水人社发〔2022〕47号要求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带动就业奖补由县人社、乡村振兴部门对就业帮扶车间开展绩效评估,评估主要通过七个方面:稳定带动就业能力、带动增收能力、劳动关系、生产经营情况、管理机制建设、典型示范效应、是否发生重大事件等开展,确定绩效评估等次,根据评估等次实施带动就业奖补。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总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80分—89分为“良好”等次、70分—79分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其中,“优秀”等次车间不超过本县车间总数的20%,“良好”等次车间不超过车间总数的30%。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车间开展限时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五条 公示拨付。确定绩效评估等次后,由人社部门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履行审批手续,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就业帮扶车间对公账户。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财政资金监管规定,对套取、骗取一次性建设补助、带动就业奖补和其他财政投入资金的,要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此前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 | |
彭水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办公室 |
2023年4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