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流程
一、普通程序
第一步 申请人或代理人、委托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授权书、与困难类型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家庭名义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户口本和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委托人照此办理。
第二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受理。受理申请后,向区县核查认定中心提交《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委托书》,待核对结果反馈后,安排专人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员根据核实情况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上录入相关信息(包括申请救助理由、调查情况)。
第三步 救助金额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主持召开评审会议,经办人、科室负责人、负责人依次用个人账户登录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评审结果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上作出审批决定,再将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打印出来加盖印章存档。
救助金额超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权限、需要报请区县民政局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身份证、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科室负责人、负责人依次用个人账户登录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评审结果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区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传的资料和审核意见,由负责人主持召开评审会集体研究,然后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负责人依次用个人账户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上作出审批决定。区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后,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审批结果,并将《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打印后加盖印章返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审批前,经办人、科室负责人、负责人可在每个步骤进行实时修改;审批后,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不能修改,只能进行统计和查询。区县对重复录入的数据可作补救修改。
第四步 救助情况公示。审批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刻采取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救助事项,启动紧急程序。
第一步 先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救助事项后,安排人员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然后由负责人主持召开评审会议,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确定救助金额,作出审批决定;
区县民政局发现救助事项后,安排人员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然后由负责人主持召开评审会集体研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确定救助金额,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步 完善手续。紧急情况解除后,按普通程序在信息管理系统内录入相关信息,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区县民政局直接受理审批的,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上录入相关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只负责公示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