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府办发〔2021〕105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地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1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及地票价款拨付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9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地票价款分配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成本和标准
(一)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复垦项目工程成本按2.6万元/亩包干使用,项目业主单位凭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据实支付项目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不可预见费及融资成本,结余部分转入业主单位作为项目管理成本。
(二)复垦项目管理成本。项目管理成本1万元/亩。其中县规划自然资源局1900元/亩(含县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中心900元/亩),项目业主彭水县金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500元/亩,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200元/亩(含辖区自然资源和林业服务中心200元/亩),县级相关部门工作经费1000元∕亩(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项目所在行政村(社区)200元/亩,“金土”工程搬迁补助、农村区域地质灾害治理经费1200元/亩。
(三)国有城镇建设用地等其他复垦项目管理成本参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执行,工程及融资成本据实结算。
(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复垦项目管理成本参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执行,工程及融资成本据实结算。
二、地票价款分配
地票初次交易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地票价款中按规定扣除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后的地票净收益,按照下列原则支付给权利人:
(一)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的,单户交易总面积未超过667平方米的,地票净收益的85%归宅基地使用权人、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户交易总面积超过667平方米部分,所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户复垦交易的宅基地证载面积已超过667平方米的,宅基地证载面积部分对应收益的85%归宅基地使用权人,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附属设施用地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复垦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约定支付,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权人分得地票净收益不应低于15%。
(四)国有建设用地复垦的,地票净收益归土地使用权人。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政策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2〕10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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