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府办发〔2021〕104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彭水段)线路建设占地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白鹤滩至浙江±800 千伏特高压直流
输电工程(彭水段)线路建设占地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彭 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0日
— 1 —
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
(彭水段)线路建设占地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
为确保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按期投运,加快推进线路建设占地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 人民群众和搬迁户的合法利益,按照“搬得出 、建得起 、住得进” 原则,根据《重庆市供用电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 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发〔2021〕17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彭水段)建设项目占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及人员安置。
二、组织机构
成立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彭水段)
属地协调工作指挥部。
指 挥 长:罗远江
副指挥长:付 豪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何成军杨祥奎
汪庆
县经济信息委主任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国网重庆彭水供电公司总经理
成 员:县公安局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县生态环境局、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 、县文化 旅游委、县应急局 、县林业局 、县信访办 、鹿鸣乡 、平安镇 、龙 射镇、棣棠乡、太原镇、普子镇 、三义乡 、连湖镇等相关单位负 责人。
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电网建设中各项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经济信息委,由县经济信息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 任,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 、占地及房 屋搬迁组及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
三、职责分工
(一)县经济信息委工作职责
履行县人民政府赋予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 电工程(彭水段)属地协调工作指挥部的工作职责;负责对乡镇 人民政府实施线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含法律咨询)、房屋搬迁、人员安置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统筹协调工程项目推进等工作。
(二)县发展改革委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按规定权
限审查工程开工合法性手续,推进实施有关可持续发展战略工作
落地;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西电东送能源战略计划安排,推动白鹤滩至浙江± 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彭水段)项目实施。
(三)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彭水段) 建设的政策宣传、解释、疏导工作;负责辖区内占地补偿、房屋 搬迁、人员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协助中介机构完成土地、房屋 实物指标调查、公示、补偿安置费用测算,房屋搬迁协议的签订;负责占地补偿费用的支付;负责项目补偿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 工作;负责矛盾纠纷的调处、信访稳定及属地安全管理工作;杜 绝抢搭抢建、抢栽抢种等现象及大规模阻工和群体上访事件发 生;负责有关文物信息的报送工作。
(四)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1.县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收购)等工 作。
2.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各乡镇做好宅基地审批及承包地经营权的确认和调整等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对占地和拆迁范围内村民(居民)的户籍 审核和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依法打击线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4.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占地、搬迁补偿标准的政策宣传、 解释工作;负责占地补偿、房屋搬迁 、人员安置工作的监督 、检 查和政策把关;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补偿、房屋
搬迁、人员安置工作;负责房屋搬迁各项费用的支付;牵头做好 房屋调查、拆除相关工作;负责线路建设临时用地手续审查、报 批工作;负责宅基地的转用报批工作;负责占地农户土地、林地 变更登记等工作。
5.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地占用手续的审查 、报批等工作, 负责林木砍伐许可等手续办理,依法做好占用林地服务和监管等工作。
6.县水利局:负责河道占用 、水利设施迁移等工作。 7.县信访办:统筹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信访稳定工作。8.县文化旅游委:负责工程项目沿线文物发掘保护工作。
9.县交通局:配合做好工程项目的设施设备运输工作;负责 涉及交通道路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
10.县应急局:负责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治理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11. 国网重庆彭水供电公司: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料收集、 整理、审核及款项支付;落实专人全程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 部门勘察核实特高压线路沿线的占地拆迁、所有塔基占地面积丈量和房屋面积测量及实物调查等工作。共同做好建设占地补偿、 房屋搬迁补偿 、人员安置等工作,提供占地、林木砍伐(松木材 需按疫木除治要求及技术规程采伐覆膜 、压土等监督)、房屋搬 迁等资料;负责占地拆迁的资料汇总 、归档 、移交等工作。
四、运行模式
实行县 、乡镇两级管理并分级负责的模式运行。县经济信息 委负责整个线路工程建设占地和房屋拆迁工作的统筹协调;沿线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补偿安置和房屋搬迁等工作。
线路塔基建设占地、房屋搬迁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实行分 离。建设占地补偿工作(临时占地除外),由国网重庆彭水供电 公司委托有关乡镇政府实施;房屋搬迁补偿工作由国网重庆彭水供电公司委托县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实施;建设占地和房屋搬迁工作经费,由国网重庆彭水供电公司申请资金后拨付给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五、占地及拆迁规模
彭水县实施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项 目(彭水段)共计占用鹿鸣乡、平安镇、龙射镇、棣棠乡、太原 镇、普子镇、三义乡、连湖镇等8 个乡镇 24 个村集体土地约 75.8 亩,共需搬迁房屋 75 户。
六、政策依据和补偿标准
(一)土地占用补偿
1.永久性塔基占地补偿。
根据《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第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杆 、塔 基础不实行征地,由电力企业根据杆、塔基础用地情况,对土地 承包经营权人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 次性经济补偿,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规定,该项目涉及征用
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彭水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 办法》(彭水府发〔2021〕17 号)进行测算,采取“只补偿不参 保”的原则,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现金方式支 付给土地使用权人。具体标准为: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 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 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 30%,安置补助费占 70%。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扣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的20%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支付给承包经营户,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被 征收土地面积计算。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支付给承包经营户。
(3)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每亩定额补偿8000元;果园挂果期和苗圃以及经济作物类每亩定额补偿15000元。
2.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用地补偿按照市 、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坟墓搬迁补偿
坟墓搬迁补偿按照无碑坟3500元/座、有碑坟4500元/座、 五厢碑 6000 元/座 、九厢碑及以上按 12000 元/座标准予以补偿, 由坟主的近亲属自行搬迁处理,在发布坟墓搬迁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搬迁的,每座坟墓奖励800元,逾期未搬迁处理的,不予补 偿,按无主坟处理。
(三)房屋搬迁补偿
被搬迁房屋面积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或中介机构现场调查登记的面积为准。房屋搬迁补偿标准参照《彭水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彭水府发〔2021〕17号)规定的 标准执行。
1.住房安置对象的确定。
房屋搬迁时,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
书,且按照《彭水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彭 水府发〔 2021〕 17 号)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 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2.住房安置方式及标准。
该项目被搬迁房屋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和货币化安置 两种方式。安置补偿内容及标准为:
A: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①房屋补偿标准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彭 水府发〔 2021〕 17 号)执行。
②自建房补助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执行。
③宅基地补助按300元/平方米执行,具体补助面积以户为
单位,按应批准宅基地面积给予补助。
④搬家补助费:按照 3 人(含 3 人)以下 1000 元/户/次,3 人以上1500 元/户/次的标准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 产生活设施迁移,按两次计发。
⑤搬迁补助费:按12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按照200元/人/月的标准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B:货币化安置(该安置方式只适用于集镇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搬迁对象无法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情况)。
①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按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准为2300元/平方米。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人。
②被搬迁房屋,房屋补偿标准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
通知》(彭水府发〔2021〕17 号)执行。
③搬家补助费:按照 3 人(含 3 人)以下 1000 元/户/次,3 人以上1500 元/户/次的标准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 产生活设施迁移,按两次计发。
④搬迁补助费:按12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⑤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个住房安置对象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300元/月/人。
3.房屋拆迁奖励。
在房屋搬迁通知发布之日起,房屋搬迁户在 30 日 内签订房 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搬迁住房(简易结构、农业生产用 的圈 、棚除外)20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搬迁奖励;30 日后签订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对住房安置对象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实行住房货币安置奖
励,按照应安置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4.付款方式。
A.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之日起 30 日 内,搬迁人向被搬迁 人一次性支付50%的房屋拆迁补偿费。
B.房屋搬迁完毕,经被搬迁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收 并出具书面证明后 30 日 内,搬迁人向被搬迁人支付剩余 50%的 房屋搬迁补偿费。
5.特殊情况的处理。
A.在房屋搬迁前,持有合法证照或正在经营的房屋,其经营的房屋补偿实行评估补偿,并按房屋补偿总额20%给予搬迁补助 费(含设备搬迁损耗 、停业损失 、搬迁费)补偿。
B.被拆迁房屋涉及抵押、质押 、依法冻结 、赠予 、继承等房
屋产权纠纷,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解(除)决的,由搬迁单位向公 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但不影响该房屋的搬迁补偿。
C.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七、保障措施
对土地补偿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全过程有效监督, 凡出现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暗箱操作、违法乱纪,国家公职人员 阻碍或鼓动他人阻碍征地拆迁的行为,一旦发现或经举报,调查 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立即移交相关单位,依法追究 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彭水自治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彭水自治县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3.彭水自治县农村房屋装饰装修补助标准4.彭水自治县农村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5.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彭水 段)属地协调工作指挥部人员名单
附件1
彭水自治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万元/亩
区片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范围 |
一类片区 |
4.79 |
汉葭街道、绍庆街道、靛水街道。 |
二类片区 |
4.53 |
保家镇、高谷镇、郁山镇、平安镇、龙射镇、黄家镇、万足镇、新田镇、鹿角镇、连湖镇、鞍子镇、普子镇、桑柘镇、润溪乡。 |
三类片区 |
4.25 |
三义乡、太原镇、棣棠乡、鹿鸣乡、芦塘乡、联合乡、石柳乡、龙溪镇、走马乡、长生镇、大垭乡、龙塘乡、双龙乡、善感乡、乔梓乡、诸佛乡、桐楼乡、大同镇、岩东乡、石盘乡、朗溪乡、梅子垭镇。 |
附件2
彭水自治县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
房屋结构 |
标准 |
钢砼结构 |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
1050元/平方米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850元/平方米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700元/平方米 |
砖墙(片石)瓦盖 |
680元/平方米 | |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彩钢瓦) |
580元/平方米 | |
土墙结构 |
土墙瓦盖 |
420元/平方米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350元/平方米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钢柱)石棉瓦盖 (油毡、玻纤瓦、彩钢瓦) |
200元/平方米 |
简易棚房 |
160元/平方米 |
说明:1. 房屋层高在 2.2 米以下(不含 2.2 米),1.5 米以上(含 1.5 米) 的, 按同类房屋面积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 米以下(不含 1.5 米),1 米以上(含 1 米)的, 按同类房屋面积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 的, 按同类房屋面积的20% 计算补偿。
4. 外阳台、 屋檐按同类房屋的 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3
彭水自治县农村房屋装饰装修补助标准
单位:元
名 称 |
结构及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房屋屋基平整费 |
钢砼、砖混 |
平方 米 |
320 |
|
砖木、土墙 |
平方 米 |
200 | ||
简易 |
平方 米 |
130 | ||
残值堆放 |
|
平方 米 |
25 |
以建筑面积为准 |
墙面装饰 |
水涂料(干粉、钢化) |
平方 米 |
10 |
|
乳胶漆 |
平方 米 |
30 | ||
贴板、墙纸(布) |
平方 米 |
80 | ||
硅藻泥、艺术漆 |
平方 米 |
80 | ||
内粉 |
平方 米 |
25 | ||
外粉 |
平方 米 |
20 | ||
内、外墙砖 |
平方 米 |
80 | ||
外墙漆 |
平方 米 |
70 |
琉
门窗 |
套装门 |
套 |
890 |
简易木门 、木窗不予补偿 |
防盗门 |
套 |
1020 | ||
塑钢门 |
套 |
380 | ||
木门 |
扇 |
400 | ||
钛(镁)合金门 |
平方 米 |
800 | ||
不锈钢门(玻璃滑门) |
平方 米 |
190 | ||
钢管铁门 |
平方 米 |
150 | ||
铝合金窗(塑钢窗) |
平方 米 |
230 | ||
卷帘门 |
平方 米 |
180 | ||
木条窗、钢条窗 |
平方 米 |
100 | ||
栏杆 |
不锈钢 |
米 |
130 |
|
木结构 |
米 |
80 |
| |
墙体吊柜、橱柜 |
木质、瓷砖 |
米 |
580 |
|
璃瓦 |
|
平方 米 |
160 |
|
嵌入式衣柜 |
|
平方 米 |
580 |
|
马桶 |
陶瓷 |
个 |
800 |
|
便盆(面盒) |
陶瓷 |
套 |
150 |
|
煮酒灶 |
|
个 |
2600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组合灶 |
瓷砖、大理石 |
米 |
600 |
|
灶台 |
单眼灶 |
|
580 |
|
双眼灶 |
960 |
| ||
室内地面装饰 |
水磨地板 |
平方 米 |
60 |
|
|
强化木地板 |
平方 米 |
120 |
|
实木木地板 |
平方 米 |
250 |
| |
100×100地砖 |
平方 米 |
160 |
| |
80×80地砖 |
平方 米 |
130 |
| |
60×60地砖 |
平方 米 |
70 |
| |
锣马柱 |
水泥、木质 |
根 |
20 |
|
室内装饰吊顶 |
木层板或石膏板 |
平方 米 |
30 |
|
铝扣板、塑料扣板 |
平方 米 |
130 |
| |
石膏线 |
米 |
15 |
| |
石沙、片石 |
|
立方 米 |
25 |
(未使用)搬迁费 |
水泥砖、砂砖 |
|
匹 |
0.4 |
(未使用成品砖)搬迁费 |
钢管(高压管) |
|
米 |
18 |
|
排污管 |
塑料、水泥 |
米 |
20 |
|
洗衣台 |
水泥、瓷砖 |
个 |
380 |
|
大理石 |
个 |
640 |
| |
水缸 |
水泥(石板) |
个 |
320 |
|
瓷砖 |
个 |
450 |
| |
防盗网(窗) |
不锈钢 |
平方 米 |
100 |
|
铝合金 |
平方 米 |
120 |
| |
闭路电视 |
|
户 |
260 |
搬迁费 |
电话(含宽带) |
|
户 |
260 |
座机电话搬迁费 |
水户头 |
|
户 |
510 |
搬迁费 |
天然气 |
|
户 |
120 |
搬迁费 |
动力电户头 |
|
户 |
3200 |
搬迁费 |
民用电户头 |
|
户 |
850 |
搬迁费 |
柜式空调 |
|
台 |
400 |
搬迁费 |
挂式空调 |
|
台 |
200 |
搬迁费 |
太阳能热水器 |
|
套 |
250 |
搬迁费 |
电视墙 |
石膏 |
平方 米 |
300 |
|
木质 |
350 |
| ||
瓷砖 |
600 |
| ||
大理石 |
1400 |
|
附件4
彭水自治县农村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 |
结构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堡坎 围墙(鱼塘坎) |
条石 |
立方米 |
290 |
集体改田坎 、改土堡坎 、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
片石 |
220 | |||
砖 |
100 | |||
土围墙 |
50 | |||
道路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160 |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10厘米以下按碎石泥结路面补偿 |
碎石(含条石) |
125 | |||
泥结路面 |
100 | |||
简易路面(机耕道) |
80 | |||
水井 |
条石 |
立方米 |
120 |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不再按材料计算补偿 |
水泥 |
85 | |||
土 |
60 | |||
机井 |
个 |
450 | ||
地坝 |
石板 |
平方米 |
80 |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坝子一律不予计算补偿 |
水泥 |
75 | |||
三合土 |
50 | |||
土 |
30 | |||
粪池 蓄水池 |
条石 |
立方米 |
120 |
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蓄水池,其材料不在补偿,燕窝形粪坑不予补偿 |
坚石、片石 |
75 | |||
水泥 |
55 | |||
水渠 |
条石 |
米 |
180 |
指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
水泥 |
150 | |||
片石(砖、三合土) |
75 |
电杆 |
9米上水泥电杆 |
根 |
1200 |
电杆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 的 |
9米 (含9米)以下水泥电杆 |
根 |
800 | ||
室外电线 |
照明电线 |
米 |
10 |
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
动力电线 |
米 |
20 | ||
室外水管 |
|
米 |
8 |
不含市政管网 |
沼气池 |
|
个 |
2500 |
废弃的沼气池不予补偿 |
苕洞 |
|
个 |
200 |
|
说明:1.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置。
2. 上表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构(附)着物,按市场重置价进行补 偿。
附件5
白鹤滩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彭水段)属地协调工作指挥部人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指 挥 长:罗远江 副指挥长:付 豪
何成军杨祥奎
汪庆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经济信息委主任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国网重庆彭水供电公司总经理
成 员:县住房城乡建委 、县农业农村委 、县交通局 、县 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 、县文化 旅游委、县水利局 、县公安局 、县信访办 、鹿鸣乡 、平安镇 、龙 射镇、棣棠乡、太原镇、普子镇、三义乡、连湖镇等有关负责人。
二、综合协调组
组长:王小兵
县经济信息委党组成员
成员:罗登连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梁晓鸿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成
县林业局副局长
王胜
县农业农村委副主任
祝娟
县应急局副局长
张宏鹿鸣乡人民政府人大主席
杨福平安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
金小闯龙射镇人民政府宣传委员
廖海彬棣棠乡人民政府政法书记
杨胜太原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
李方红普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薛燊 三义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武装部长 张 豪 连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武装部长 徐锋国网重庆彭水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三、占地及房屋搬迁组
组长:王小兵
县经济信息委党组成员
成员:张 宏
鹿鸣乡人民政府人大主席
杨福
平安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
金小闯
龙射镇人民政府宣传委员
廖海彬
棣棠乡人民政府政法书记
杨胜
太原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
李方红
普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薛燊
三义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武装部长
张豪
连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武装部长
徐锋
国网重庆彭水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王元超
县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征收科科长
四、后勤保障组
组长:徐峰
国网重庆彭水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成员:张 宏
鹿鸣乡人民政府人大主席
杨福
平安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
金小闯
龙射镇人民政府宣传委员
廖海彬
棣棠乡人民政府政法书记
杨胜
太原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
李方红
普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薛燊
三义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武装部长
张豪
连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武装部长
楚继强
普子派出所所长
张东
龙射派出所所长
陈文权
平安派出所所长
蒲秀川
连湖派出所所长
邓建奎
太原派出所所长
朱小文
国网重庆彭水供电公司办公室主任
盛小勇
国网重庆彭水供电公司发展建设部主任
汪艳娇
国网重庆彭水供电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
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