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756248065K/2020-00016
  • 主题分类
  •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连湖镇
  • 成文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连湖镇人民政府贫困户产业到户政策奖励对象及标准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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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湖镇贫困户产业到户政策奖励对象及标准

奖励对象为全县在册且在家发展农业产业的建卡贫困户。根据贫困户实施的具体产业,分产业类别分别明确给予奖励的条件及标准,对2020年内未通过经营主体(含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等)实施相关项目直接获取财政资金补贴或物资补贴的项目,按既定标准限额奖励到户,每户贫困户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3000)。分产业类别奖励的条件及标准如下(下划线的为新标准)

(一)红薯。单户种植商品薯规模达2(1)及以上,产品实现销售或加工,生产水平不低于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200/(26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畜牧

1.中蜂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新法活框养殖中蜂2群及以上;或单户年内新发展老法圆桶养殖中蜂2群及以上。经核查属实,按新法活框养殖中蜂350/群、老法圆桶养殖200/群的标准给予奖励

2.生猪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生猪养殖2头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400/(600/)的标准给予奖励

3.肉牛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肉牛养殖1头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800/头的标准给予奖励

4.山羊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山羊5只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150/只的标准给予奖励

5.家禽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家禽(鸡、鸭、鹅等)养殖50只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存栏50(含)—100(不含)只200/户、100(含)—150(不含)只400/户、150(含)—200(不含)只600/户、200(含)只以上800/户的标准给予奖励30(含)—50(不含)只100/户、50(含)—100(不含)只200/户、100(含)—150(不含)只400/户、150(含)—200(不含)只600/户、200(含)只以上800/

(三)中药材。单户年内新发展中药材种植规模达1亩以上,种植及管护规范,生产水平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300/亩给予奖励

(四)蔬菜。单户种植蔬菜(含辣椒)规模达2亩及以上,产品实现销售,生产水平不低于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150/(200/)的标准给予奖励

特色粮油单户种植特色粮油(苏麻、花生、常规水稻、杂粮等)规模达1亩以上,产品实现销售,生产水平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200/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特色经果单户年内新发展特色经果(桃子、李子、梨子、葡萄、柑橘、枇杷等)种植规模达1亩以上,种植及管护规范,生产水平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200/(300/)给予奖励。已纳入退耕还林范围且正在享受政策的不能同时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烤烟。执行全县烤烟产业统一政策。

经济林木。保障贫困村及贫困户退耕还林指标,凡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愿退则退,纳入退耕还林实施范围的,享受退耕还林统一政策,并优先享受发展林下经济有关政策

)其他。贫困户发展其他种植养殖业(即以上产业外的种植养殖业,传统粮油类产业除外),单户发展规模达一定标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收集申报,县级相关部门会商确定奖励条件及标准,按确定的奖励条件及标准执行,单户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