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湖镇贫困户产业到户政策奖励对象及标准
奖励对象为全县在册且在家发展农业产业的建卡贫困户。根据贫困户实施的具体产业,分产业类别分别明确给予奖励的条件及标准,对2020年内未通过经营主体(含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等)实施相关项目直接获取财政资金补贴或物资补贴的项目,按既定标准限额奖励到户,每户贫困户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元(3000元)。分产业类别奖励的条件及标准如下(下划线的为新标准):
(一)红薯。单户种植商品薯规模达2亩(1亩)及以上,产品实现销售或加工,生产水平不低于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200元/亩(26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畜牧
1. 中蜂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新法活框养殖中蜂2群及以上;或单户年内新发展老法圆桶养殖中蜂2群及以上。经核查属实,按新法活框养殖中蜂350元/群、老法圆桶养殖200元/群的标准给予奖励。
2. 生猪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生猪养殖2头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400元/头(600元/头)的标准给予奖励。
3. 肉牛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肉牛养殖1头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800元/头的标准给予奖励。
4. 山羊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山羊5只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150元/只的标准给予奖励。
5. 家禽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家禽(鸡、鸭、鹅等)养殖50只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存栏50(含)—100(不含)只200元/户、100(含)—150(不含)只400元/户、150(含)—200(不含)只600元/户、200(含)只以上8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30(含)—50(不含)只100元/户、50(含)—100(不含)只200元/户、100(含)—150(不含)只400元/户、150(含)—200(不含)只600元/户、200(含)只以上800元/户
(三)中药材。单户年内新发展中药材种植规模达1亩以上,种植及管护规范,生产水平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300元/亩给予奖励。
(四)蔬菜。单户种植蔬菜(含辣椒)规模达2亩及以上,产品实现销售,生产水平不低于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150元/亩(2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特色粮油。单户种植特色粮油(苏麻、花生、常规水稻、杂粮等)规模达1亩以上,产品实现销售,生产水平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2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特色经果。单户年内新发展特色经果(桃子、李子、梨子、葡萄、柑橘、枇杷等)种植规模达1亩以上,种植及管护规范,生产水平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200元/亩(300元/亩)给予奖励。已纳入退耕还林范围且正在享受政策的不能同时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七)烤烟。执行全县烤烟产业统一政策。
(八)经济林木。保障贫困村及贫困户退耕还林指标,凡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愿退则退,纳入退耕还林实施范围的,享受退耕还林统一政策,并优先享受发展林下经济有关政策。
(九)其他。贫困户发展其他种植养殖业(即以上产业外的种植养殖业,传统粮油类产业除外),单户发展规模达一定标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收集申报,县级相关部门会商确定奖励条件及标准,按确定的奖励条件及标准执行,单户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