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林发〔2022〕4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 业 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 政 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精神,我县制定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1月4日
附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彭水县内,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 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全县39个乡镇(街道)290个村(居委)的脱贫人口。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 务报酬等支出。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将生态护林员与天然林保护护林员等管护人员统一纳入资源管护网格。
第六条 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林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林业服务中心”)承担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选聘及管护职责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脱贫人口。
(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第九条 选聘程序:
(一)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个人自愿申请,通过村(居)两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报材料。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初核名单交乡镇乡村振兴机构复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居)两委。
(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选用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乡镇(街道)公示栏、村(居)两委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聘用。公示期满,经县林业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审定后,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两委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奖惩条件及措施等内容。
生态护林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 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未接受培训的不允许上岗。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程序及时予以补聘。
(一)主动要求退出。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
(三)违反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
(四)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
(五)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解聘手续,由村(居)两委书面通知本人,在本村醒目地点发布解聘公告,并按程序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得少于500亩。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以及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四)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各乡镇(街道)可在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中培养林草科技推广员。鼓励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草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不可安排生态护林员从事与林草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由林业服务中心和村(居)两委按要求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报县林业局备案。考核内容应当根据各乡镇(街道)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管护时间是否达到协议规定要求。
(二)管护区内破坏森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漏报现象。
(三)管护区内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是否及时报告。
(四)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
(五)村(居)两委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经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劳务报酬,对考核为优秀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
第十七条 林业服务中心和村(居)两委要严格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机制,通过组织护林小组、利用生态护林员微信群等方式对生态护林员进行监督管理,鼓励推广应用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夯实推行林长制和乡村振兴的基础。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县林业局负责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对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第五章保障管理
第十九条 林业服务中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划定林草资源网格,将生态护林员纳入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培训。林业服务中心应当加大生态护林员培训力度,每年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岗位职责、法律法规、林草防火、常见森林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知识及实用技术、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根据本级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彭水县林业局会同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彭水县林业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