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根据参保人从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之月距其年满60周岁的年限,分为下列两种情形:
(一)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可不满足15年。未逐年缴费的,应补足缴费。逐年缴费(含补缴)后可一次性缴费至15年。
(二)超过15年(含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对未缴费年度进行补缴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
二、补缴按未缴费年度对应的缴费档次缴纳。一次性缴费按申请时上年度的缴费档次缴纳。
三、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一次性缴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四、补缴和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到账后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利息。
五、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不再办理补缴和一次性缴费业务。
六、参保人申请补缴或一次性缴费,60周岁后完清缴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七、参保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本人在提交待遇领取手续前已死亡的,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15号)第四条第(九)项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
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经有权机关宣告无罪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应予以补发。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从执行服刑期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且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从服刑期满的次月起,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的,可以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不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在服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其服刑前的月基本养老金乘以12个月计算。
九、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通过公安部门变更了身份证出生信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出生日期信息的,更正后的出生年月早于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的,按更正后的出生年月予以维护,基本养老金不再补发;更正后的出生年月晚于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的,以更正后的出生年月为准,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