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原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要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
(三)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补贴具体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补贴资金兑现要及时。
(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必须全部直补到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严防补贴资金“跑冒滴漏”,对挤占、挪用、骗取、贪污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补贴对象、依据、标准及程序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数额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
(二)补贴依据。我县的补贴依据是根据渝财企〔2006〕239号文件规定,种粮补贴面积为2004年交纳农业税的计税面积。如有建设征用地等减少耕地面积,各乡镇(街道)依据计税耕地面积按比例扣除相应面积;如有种粮大户归还流转的农户土地,应及时增加对应的农户土地面积。
补贴面积=(实际土地面积-流转土地面积)÷实际土地面积×计税面积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当年下达我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扣除当年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后的余额,加上历年补贴结余资金总额,然后除以全县当年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有结余的资金留作下年滚动使用。
(四)补贴程序。各乡镇(街道)根据耕地面积和当年统一的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实际种粮农户;其中“自下而上”是指各乡镇(街道)组织、分发村社干部具体数据收集任务,补贴数据(面积)由组报送至村社,村社报送至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数据审核汇总,确认无误后填写附表1上报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根据上报数据确定补贴标准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将所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附表2)进行乡镇(街道)、村(居委、社区)两级公示7天。各乡镇(街道)填写附表3把本辖区最终补贴数据报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且对上报的本辖区补贴数据(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面积必须一一对应)真实性、准确性负总责。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县财政局根据县农技推广中心汇总后的补贴金额将补贴资金及时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到农户手中。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补贴给种地农户。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严格执行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
(二)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严格按程序实施。补贴务必于6月30日前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将需兑现到农户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重庆银行彭水支行收到县财政局拨付文件后要及时办理相关款项拨付业务,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严禁以拨代支,在“一卡通”代发专户形成沉淀。做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标准化录入表格衔接工作,做好“一卡通”系统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对接工作。用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资金监管,逐步构建形成补贴大数据管理系统,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
(三)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原则上实行初次集中兑付一次,修改兑付两次,共计三次完成兑付。请各乡镇(街道)认真核对农户账户信息,及时修改,按时办结。在三次兑付以后还需要进行兑付的乡镇(街道)请通过办公平台发送公函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并说明未兑付成功原因及需要兑付的金额、人数,附加修改兑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