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468D/2024-00009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长生镇
  • 成文日期
  • 2024-09-03
  • 发布日期
  • 2024-09-03
  • 标题
  • 彭水县农村宅基地政策和法制宣传单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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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县农村宅基地政策和法制宣传单

一、彭水县农村宅基地政策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规定标准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过规定部分。

农户家庭成员数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服刑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人员、即将出生的新生儿(已孕)可计算为家庭成员。农村村民住宅地上、地下建筑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用地范围。农村村民住宅应当符合我县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原则上风貌统一。

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家庭无宅基地的;

2.符合分户条件分户,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申请扩建住房的;

4.因排危避险需要,经依法批准征(占)用,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原宅基地后无宅基地,需要迁建的;

5.因户籍制度改革未退出宅基地,需改(扩)建的;

6.已征地农转非,原农村房屋未被征用,需改(扩)建的;

7.原宅基地因地质灾害、山洪影响、洪涝范围等原因出现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认定,须易地迁建的。

8.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经接收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9.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注意事项

在选择宅基地前必须向当地政府或规自部门确认土地性质,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并按程序向村民小组、村委会和当地政府申请建房手续。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和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四、非法占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执法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修建的房屋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