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民发〔2017〕61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彭水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认定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6〕78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家庭困难,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将《彭水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17年5月3日
彭水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审批办法
一、认定条件
参加彭水县医疗保险,当年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
(一)特殊病种患者。患地中海贫血、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器官移植、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Ⅰ型糖尿病、唇腭裂、胃肠间质瘤和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
(二)大额费用患者。患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一次住院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等政策性报销后,实际自负费用超过3万元的。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凭医院诊断证明、自负费用证明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彭水县农村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审核认定表》、《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核查比对的方式,对申请对象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事项逐一调查。符合条件的,于每月20日前内报县医疗救助经办机构。
(三)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认定结果,通过调查走访、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并召开由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核查人员参加的审批会议,最终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每月30日录入医疗救助系统。
附件:彭水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审核认定表
附件:
彭水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审核认定表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人,是否建卡贫困户: ,联系电话: 。
家庭地址:彭水县 乡镇(街道) 村(居) 组。
一、重病患者基本情况
姓 名 |
性别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合医证号 |
婚姻状况 |
残疾等级 |
重病种类 |
从业情况 |
二、该家庭主要收支情况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年) |
医疗费用支出(元/年) |
教育费用支出(元/年) |
其他重大支出(元/年) |
三、审核审批情况
乡镇(街道)民政办(社保所)初审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家庭经济状况意见 |
经核查,该家庭每月可支配收入为元,月固定生活必须支出元,家庭财产、家庭收入(未)超标。
(不)符合基本生活困难家庭条件。
负责人: 年月日(盖章) |
负责人:经办人:
年月日(盖章) |
县承办机构审核意见:
负责人: 承办人:
年月日(盖章) |
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盖章) |
备注:1.患者身份证、家庭户口簿、诊断证明、个人住院费用结算表或发票复印件为本表必备附件;
2.本表所载对象属性,有效期至审批当年12月31日止;
3.本表式二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县民政局各保存一份。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