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2023年畜牧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力推动我县畜牧业保险工作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市、县有关畜牧业保险要求,为更好地发挥畜牧保险在稳定畜牧生产、防范化解畜牧生产风险、助推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稳定畜牧业生产、保农民利益、促农村发展的保险保障机制,不断提高畜牧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建立健全推进畜牧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畜牧业保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充分运用保费补贴等手段,鼓励农民、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贫困户积极主动参保,推动畜牧业保险稳步发展。
2.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保险技术防范化解畜牧业生产风险。通过公平有序充分竞争,引导保险机构提升畜牧业保险服务水平。
3.自主自愿。加强畜牧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努力提升农户保险意识,鼓励和引导农民或者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承受能力自主自愿、依法依规参加畜牧业保险。
4.协同推进。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采取措施解决畜牧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推进畜牧业保险工作稳步开展。
(三)目标任务
保持畜牧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科学合理增长,积极争取中央、市财政支持,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持续推动我县畜牧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降费”。全面落实“一户一单、一户一保、一户一赔”工作要求,做到应保尽保,一户不落,为特色产业稳定发展和脱贫户巩固脱贫成果提供保险保障。
二、承保机构管理
(一)承保机构资质
应符合《农业保险条例》和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畜牧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且具有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具备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专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以及相应的业务管理能力等。
(二)分片实施
根据我县2021年6月对政策性保险机构遴选的结果,2023年能繁母猪、育肥猪、山羊、肉牛、生猪收益等补贴品种仍由人保财险、平安保险、安诚保险等三家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主体(承保时间为2021至2023年度),具体承保区域划分为:人保财险负责靛水街道、保家镇、高谷镇、桑柘镇、鹿角镇、新田镇、安子镇、梅子垭镇、诸佛乡、大同镇、桐楼乡、善感乡、双龙乡等13个乡镇。平安保险负责汉葭街道、郁山镇、万足镇、长生镇、大垭乡、联合乡、石柳乡、龙溪镇、走马乡、芦塘乡、乔梓乡、石盘乡、龙塘乡等13个乡镇。安诚保险负责绍庆街道、黄家镇、普子镇、龙射镇、连湖镇、平安镇、鹿鸣乡、棣棠乡、太原镇、三义乡、岩东乡、润溪乡、朗溪乡等13个乡镇。各承包主体之间不得恶意竞争,推诿扯皮,要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三)保险服务管理
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银保监会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畜牧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加强畜牧业保险防灾防损机制建设。保险承保机构要将常见灾害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降低投保标的重量(或数量)门槛、合理设置相对免赔额,不得设置绝对免赔额;要简化理赔流程,精简证明资料,推行理赔单证电子化,建立小额赔案快处快赔通道,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四)巨灾风险保障机制
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畜牧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畜牧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三、补贴品种和标准
本方案仅适用于政府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畜牧业保险品种。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保费补贴型保险险种包括能繁母猪、肉牛、山羊、育肥猪、生猪收益等品种。
(一)能繁母猪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2000元,费率6%,保费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60元(50%)、市财政补贴(脱贫户35%即42元、非脱贫户30%即36元)、县财政补贴6元(5%)、农户自缴(脱贫户10%即12元、非脱贫户15%即18元)。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母猪”):
①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②投保时能繁母猪需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③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④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⑤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下列能繁母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①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
②未经当地县级动物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③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火灾、爆炸;
②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③山体滑坡、泥石流;
④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⑤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等疫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死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除第五条规定发政府扑杀的其他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保险母猪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一年
(二)育肥猪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头育肥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6%,保费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元(50%)、市政财政补贴(脱贫户35%即21元、非脱贫户30%即18元)、县财政补贴3元(5%)、农户自缴(脱贫户10%即6元、非脱贫户15%即9元)。
2.投保条件。凡育肥猪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育肥猪(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①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②投保时育肥猪体重7公斤(含)以上;
③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④育肥猪经畜牧防疫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
⑤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或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疾病、疫病。
②赔付标准:7-20kg赔50元;20-30kg赔300元;30-40kg赔400元;40-50kg赔500元;50-60kg赔600元;60-70kg赔700元;70-80kg赔800元;80kg以上赔1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④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⑤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被政府强制扑杀;
⑥体重在7公斤(不含)以下的仔猪的死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半年
(三)山羊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只肉羊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7%,保费35元,其中市财政补贴14元(40%)、县财政补贴14元(40%)、农户自缴7元(20%)。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羊,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羊”):
①投保的肉羊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②投保时肉羊年龄在3月龄以上(含);
③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④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⑤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⑥肉羊经畜牧业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已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⑦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冰雹、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③疾病、疫病。
④赔付标准:15-20kg赔200元;20-30kg赔300元;30-35kg赔400元;35kg以上赔500元。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羊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战争、军事行动;
③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④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⑤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肉羊死亡。
⑥保险肉羊在运输途中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死亡;
⑦保险肉羊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半年
(四)肉牛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头肉牛保险金额为5000元,费率6%,保费30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120元(40%)、县财政补贴120元(40%)、农户自缴20%即60元。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牛”):
①投保的肉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的优良品种的杂交牛;
②投保时肉牛畜龄需在1月龄以上(含);
③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④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⑤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⑥肉牛经畜牧业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肉牛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冰雹、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③疾病、疫病。
④理赔标准:30-50公斤赔偿1000元,50-100公斤赔偿2000元,100-150公斤赔偿3000元,150-200公斤赔偿4000元,200公斤以上5000元。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标的;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①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前的中转途中或出售、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后所发生的死亡或扑杀(含同群牛);
②因病死亡而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保险期限:一年
(五)生猪收益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头生猪保险金额为1400元,费率5.5%,保费77元,其中市财政补贴30.8元(40%)、县财政补贴23.1元(30%)、农户自缴23.1元(30%)。
2.投保条件。年存栏不低于200头生猪的养殖户,同时该养殖单元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划和环保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粪污处理设施,参保生猪须为断奶后的健康生猪,按照业主自愿原则进行投保,投保须全场生猪均保,不得选择性参保。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或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疾病、疫病;
②保险育肥猪出栏并成功出售的,当约定的理赔周期内平均猪肉价格低于约定的目标价格7元时,视为保险责任发生,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差价。
③理赔周期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计算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所经过的时间,具体可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等。理赔周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以保单载明为准。
④2%以内死亡的生猪按育肥猪赔付标准赔偿。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④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⑤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被捕杀;
⑥体重在7公斤(不含)以下的仔猪的死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一年
6.赔偿参照数据:生猪平均市场价格以每批次约定出栏周期内生猪市场价格的平均数确定。生猪市场价格发布网站为重庆农业农村信息网(http://www.cqagri.gov.cn/)。公布的对应重庆农产品及农资价格周报为准。
(六)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险种的理赔制度,保证理赔各个环节工作质量,包括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赔款支付、案卷管理、费用归集等,做到对种养殖户负责、对政府负责、对社会负责。保险公司接到参保户出险报案后,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进行正常的立案,尽快完成查勘定损等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赔付。
1.报案方式
由人保财险、平安保险、安诚保险负责承保的投保人应在损失发生后48小时之内,分别直接拨打95518(人保财险)、95511(平安保险)、95544(安诚保险)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2.现场查勘
(1)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安排查勘人员在24小时内赶赴受灾现场进行查勘。对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现场,必须在与被保险人协商后2个工作日以内查勘第一现场;
(2)现场查勘照片中必须显示查勘人员、现场查勘标志牌,标志牌应包括户主姓名、查勘时间、地点、投保数量等内容;
(3)现场查勘照片必须显示拍照日期。
(4)查验受灾标的是否与投保清单相符。
(5)所有事故必须查勘第一现场,第一现场到位率必须达到100%。
(七)鉴定证明
养殖业险种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标的的死亡,需出具县气象局的气象证明;对因疾病、疫病造成死亡的,需出具畜牧业部门正规的鉴定报告(证明);县发改局、统计局配合畜牧业部门提供养殖产品交易价格信息;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需出具村镇相关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病死或死亡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对因疫病死亡的,必须监督养殖经营者执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病畜、死畜进入加工和流通领域。
四、补贴资金管理
县畜牧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督促、协助、指导承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险签单承保。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县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做到及时足额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畜牧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畜牧发展中心、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发展中心,切实加强对全县畜牧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政府金融办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牵头负责保费补贴型畜牧业保险工作的整体推进,研究制定畜牧业保险考核评价方案,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监督检查全县畜牧业保险工作,适时开展联合检查。
县畜牧发展中心要结合自身职能,具体负责对接畜牧业保险落实情况,协助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防灾防损和灾后查勘定损工作,为畜牧业保险提供承保、查勘、定损等技术支持;负责审核本行业基础数据,配合县财政局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工作。
县财政局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扎实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和结算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保险经办机构。
县发改委负责牵头建立农产品价格采集和发布机制,会同畜牧业、统计调查等有关部门权威发布农产品价格信息。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脱困户相关信息。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种养产业基础数据,配合提供农产品价格信息,协助畜牧业、林业、保险等有关部门核实承保数据的真实性。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向社会发布天气信息,提醒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及时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协助保险承保机构探索开发气象指数类保险产品,免费为受灾贫困户提供气象灾害证明及相关服务。
各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做好各自辖区畜牧业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力协助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畜牧业保险承保、防灾防损和灾后查勘定损工作。
保险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上级畜牧业保险相关工作的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群众基础工作,加大各类保险的宣传力度,要做好畜牧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提高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质量,坚持让利于贫困农户,保本微利,以丰补欠,确保“五公开、三到户”(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检查
县畜牧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畜牧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承保理赔服务、宣传引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处理。
(四)加大宣传推广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普及畜牧业保险知识和政府优惠政策,持续增强农户和企业的保险意识。经办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工作,主动公示承保情况、理赔结果、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等内容,公开业务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五)健全考核机制
制定政策性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评价细则,县政府金融办组织县畜牧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服务能力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评价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范畴;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1〕74号)进行绩效评价,对考核不合格、绩效不达标的按照考核评价细则,经县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缩减承保险种直至取消承保资格。
彭水牧发〔2023〕4号关于印发《2023年畜牧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联合行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