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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771758645D/2024-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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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保家镇
  • 成文日期
  • 2024-03-27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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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

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内设科(站、所、办、中心)室、镇属各部门:

    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彭水府办法〔202059号)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彭水农发〔2023181号)文件精神,为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耕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引导农村村民科学规划,合理有序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遏制农村非法占地建住宅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

(一)明确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家庭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3.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扩建住宅的;

4.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

5.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和迁入地没有宅基地的;     

6.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7.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村民住宅,因保护需要,依法收回并纳入统一管理的;

8.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9.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10.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面积标准应严格按照市级规定标准执行。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2.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规定标准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过规定部分。

3.农村村民住宅地上、地下建筑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用地范围。

4.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超过三层(限高12米)。

(二)严格宅基地审批程序。镇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和初审公示,村级组织审查,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严格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要求。

具体审核批准流程如下:

1联合审查。镇人民政府收到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经发办、自然资源及林业服务中心等综合办事机构完成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权属界线、农房风貌、用地规模、建筑面积、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土地性质、旧房处置等。经发办、自然资源及林业服务中心及其他涉及领域的,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涉及到的部门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经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住宅建设是否符合风貌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提出审批建议。

自然资源和林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审核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林地,是否在自然保护区,是否属于地质灾害范围等,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2)审核批准。镇人民政府根据各综合办事机构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审查通过的,及时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放农村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核未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收到《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应在30日内动工建设,原则上180日内建成并使用。

3)备案。镇人民政府审批结束后,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于每年度末将审批情况和审批资料电子文档报县农业农村委备案。

用地建设验收流程

1)开工查验。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现场勘定宅基地用地四至界畔;镇人民政府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经发办、自然资源及林业服务中心以及涉及到的综合办事机构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用地范围、面积,确定住宅建设位置。

2)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及林业服务中心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过程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严格按照《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0792号)要求,对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汇总后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农用地转用方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二、明确管理职责

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居住权益,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履行属地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住宅建设监管等职责,负责建立“统一受理、集中审批、全程监管”管理机制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文件,进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违反村庄规划违法行为查处和统计组织不动产登记申报等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主体,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组两会”等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落实审查、公示等程序要求,具体负责本村宅基地和建房的申请核实、纠纷调解以及施工安全、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劝阻和报告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

(一)推行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宅基地协管员由土地协管员兼任,支部副书记同步审核,支部书记签字盖章审批。同时建立村级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落实宅基地协管员动态巡查制度。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全程参与农房建设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监管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类房屋行为。

(二)加强宅基地综合执法。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等规定,要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各类执法争议和问题。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三)及时完善宅基地合法用地手续。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宅基地用地需求做好定期清理统计,落实专人及时组织勘测定界等农用地转用资料,以镇人民政府为单元,每一季度将符合“一户一宅”、能够办理农转用的宅基地信息统一打捆报送相关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确保宅基地用地合法化。

(四)强化房屋征收后期管控。镇人民政府在高铁、高速路等重点工程建设涉及宅基地征收中,要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引导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的农村村民合法建住宅;镇人民政府要强化房屋被征农民建住宅的跟踪管控,避免违法占地修建住宅案件发生。

(五)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相关工作纳入各村、社年度考核内容。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遏制新增工作不力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和追责问责。

(六)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各村、社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全方位、全覆盖的宣传引导机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选择一些顶风作案、正在修建的新增违法占地建住宅典型案件强拆行动进行宣传造势,在全镇范围内形成不能为、不敢为、不想为的高压态势。

四、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利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格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不得进行翻建和改扩建,可转让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或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二)多措并举保障村民户有所居。宅基地需求可以通过闲置宅基地有偿转让和制定补偿政策引导自愿有偿退出来解决。同时利用村内空闲地、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建房需求。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农户户有所居。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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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