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
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8日以通知形式(彭水府发〔2011〕17号)印发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同步废止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彭水府发〔2008〕44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彭水府发〔2013〕73号)文件。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一是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等作出重大调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二是1999年起施行的《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应依据新法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调整完善。三是《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344号令”)已经2021年3月1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 13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2021年5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正式发布。我县依据新法和344号令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章36条。(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及县级相关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规定了补偿费用构成、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办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等内容。
(三)第三章人员安置。明确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及对象的确定、参保及促进就业等内容。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明确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及价格标准、住房搬迁及临时安置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费用支付、评估结构的选择、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适用、《实施办法》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实施办法》在《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彭水府发〔2008〕44号)文件的基础上主要调整完善了如下内容:
(一)关于征地责任主体。根据新法、344号令作出征地行政行为的主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办法》按此规定,将征地行政行为的主体调整为县人民政府。
(二)关于区片综合地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实施办法》将原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人计算的方式,调整为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征地面积进行计算。规定了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为加强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土地补偿费的8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24%)按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2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6%)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安置补助费在按面积计算的基础上,实行了按人计算实行兜底的办法。
(三)关于房屋补偿标准。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实施办法》规定对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重置价格”是指在当前的经济市场环境下,重新建造与被搬迁房屋类型、结构等方面基本一致新房屋所需的费用。
(四)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对取得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活动,55号令单一考虑设备净值因素计算企业搬迁损失费。全市在结合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产业多样化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规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程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就我县而言,大致分成农业类、工业类、商业服务类三大类别实行了搬迁补助。
(五)关于人员安置范围。55号令单纯以农业户口性质认定人员安置范围。《实施办法》根据344号令规定,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综合考量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户口等因素,优化了人员安置对象确定原则,调整为以“户口+承包经营权”为主进行认定。对户口迁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除保留彭水府发〔2008〕44号文件规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服刑人员外,《实施办法》新增加了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符合条件的户籍制度改革人员和进城落户人员。对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因其不以被征收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实施办法》明确该类人员不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六)关于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结合我县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和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的实际情况,部分征地时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由《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彭水府发〔2008〕44号文件规定的按耕地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人均耕地数量,调整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安置人数,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七)关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按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将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按照区域进行划分,城市规划区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准为48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准为2300元/平方米。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彭水县人民政府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