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县特困救助供养办理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特困人员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法律法规依据 |
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至十九条 |
办理条件 |
具有彭水县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申请材料目录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2、重庆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书; 3、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的有效证明材料; 4、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1﹒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特困人员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通过书面形式下发审批结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次月开始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申请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2:00,14:00—17:30 |
联系方式 |
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街32号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23-78443004 |
办公地址 |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