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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771758645D/2021-00014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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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保家镇
  • 成文日期
  • 2015-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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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5〕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彭水自治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   

彭水自治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护退耕农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批准我县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退耕还林工程,主要指退耕地造林。

第四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分类指导、质量为先。

(三)生态优先,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封山禁牧与舍饲圈养等相结合。

(四)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个体承包与多种经营方式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五)建设与保护并重,退耕还林与封山禁牧同步进行,确保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

(六)妥善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逐步改善生活条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退耕还林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目标和责任。县政府对退耕还林工作负总责,县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各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经费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发改委:负责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核审查。

县财政局:负责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工程资金的筹措与安排,并对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提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使用的1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基础资料,按程序调整25度以上基本农田为非基本农田,会同县林业局开展监督检查。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基础资料。

县农委:负责协助并指导编制实施方案,将特色效益农业中经果林建设纳入退耕还林工程统筹发展。

县扶贫办:要把精准扶贫产业项目与退耕还林工程相结合,共同发展林业产业。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退耕还林业务工作,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负责退耕还林的指导监督和县级检查验收。

县监察局:负责全县退耕还林工程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县审计局:负责全县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街道)作为退耕还林实施协调的主体,负责辖区内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落实土地、丈量面积、完善资料和造林管理,引进和培育企业、专业合作社、大户等实体实施退耕还林,并督促做好管护工作。各行政村要实行退耕还林村务公开,每年检查验收后要及时张榜公布各退耕户的退耕还林面积、退耕树种、造林质量、合格面积、应兑现的补助资金等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县政府对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将退耕还林的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并签订责任书,把工程实施的成效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要将退耕还林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落实到村、组和退耕农户,并签订责任书。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退耕办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频繁变动。如有变动,要充分征求县退耕办的意见。

第三章  方案编制

第十条  退耕还林实施范围: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

(二)沙化、石漠化严重的地区。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地区。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退耕还林应当安排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和15—25度重要水源地实施,不得在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治复垦、坡改梯和上一轮退耕还林已退耕地实施。

凡是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必须分包到户后才能纳入退耕还林范围。

第十一条  县林业局负责编制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报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造林模式;种苗供应方式;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县林业局根据年度实施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配合乡镇(街道)编制退耕还林年度作业设计,把任务落实到具体的山头地块和退耕还林实施单位及个人。退耕农户的退耕面积,由乡镇(街道)组织人员进行土地丈量。

乡镇(街道)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由县林业局、县国土房管局审批。

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向县退耕办请示,经审核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合理确定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重在增加植被覆盖度。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的初植密度,不得低于国家及市林业局规定的退耕还林工程各树种的最低初植密度。

第四章  种苗与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县退耕办根据本行政县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制订种苗生产、供应方案。

以县内育苗为主,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实行种苗产业化经营。

第十六条  退耕还林种苗应当就近培育、就近调剂,优先使用优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的树种及引种试验成功的新品种。大力推行营养袋、营养杯(钵)等容器苗木,提高种苗质量,确保造林成活率。

第十七条  主要造林树种确定:

经果林以油茶、大枣、李子、核桃、板栗、梨子、三木药材等优良适生品种为主。

景观生态林以马尾松、杉木、柳杉、柏木、红椿、栾树、刺槐等乡土树种为主。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工程造林种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达到合格质量标准。苗木出圃须具备《种苗标签》、《苗木质量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良种证明》等,跨区县调运的,还应具备《植物检疫证书》。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种苗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检查验收及检疫等工作。

第十九条  用于退耕还林的种苗,由县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供苗,特殊品种经县退耕办同意可由业主自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严禁垄断经营、哄抬苗价等行为,维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实行业主承包管理制、种苗政府采购制、资金报账制和责任追究制。

项目责任人对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实施的全过程承担行政责任。相关技术组织和技术人员通过与项目责任人签订技术合同,负责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并依据合同兑现报酬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在保障退耕农民合法利益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退耕还林,进行集中规模经营。主推业主(大户)承包、股份合作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备造林资质的专业队伍集中成片打造。业主(企业、专业合作社、大户、家庭林场等)参与退耕还林的,由业主与退耕户按照“一事一议”,就政策兑现、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进行司法公证,保护双方利益。合同书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退耕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造林施工前,乡镇(街道)要按照作业设计,组织村组对退耕还林农户的退耕地进行实测丈量,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建立退耕还林分户卡。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必须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合同。合同格式由县退耕办统一制定。退耕还林工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四)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五)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六)资金的补助标准、期限和拨付方式。

    (七)管护责任。

    (八)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退耕还林造林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林成活率85%以上,造林面积核实率100%,三年后造林合格面积核实率100%。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及时采取补植补造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户(业主)应当按照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和合同要求进行整地造林。

第二十六条  县退耕办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对退耕还林造林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确保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要组织具有造林资质的造林公司、专业队(大户)造林,提高造林质量。

第二十七条  退耕还林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应制订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退耕还林后具有管护责任和义务。对不履行管护责任和义务,且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停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培育森林目的和林木生长特点,采取追肥、浇水、中耕锄草等措施,对退耕还林进行幼林抚育,合理配置林下植被,确保郁闭成林。

第三十条  加大对退耕还林工程区的封禁管护,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积极推行舍饲圈养,避免牲畜践踏和啃食,有效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三十一条  严禁擅自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对确需征占用国家补助尚未到期的退耕还林地的,经县退耕办同意后安排重建,并由县财政收回补助资金,在被占地乡镇(街道)或其他乡镇(街道)重新安排异地造林。

第三十二条  县退耕办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各乡镇(街道)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整地、种苗、栽植、管护、投资等环节进行跟踪监控、督导和评价,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档案管理。对工程设计文件、图、表、册、卡与相关资料及其建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求设计合理、图表齐全、档案完整。

  (二)面积核实。乡镇(街道)在造林结束后,逐小班、逐农户、逐地块进行核实,建档立卡。按面积和图表档案进行实地丈量,面积核实率应达到100%。

  (三)造林成活率。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外,成活率≥85%为合格面积,85%以下为不合格面积。

   (四)历年退耕还林保存情况。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的保存率必须≥85%。

(五)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三年后的保存情况。

(六)政策兑现情况。

(七)林权证发放情况。

(八)抚育管护情况。

第三十四条  检查验收实行乡镇(街道)自查、县级检查、市级复查、国家核查的办法。

 (一)乡镇(街道)自查验收。乡镇(街道)自查验收由乡镇(街道)组织人员,按县退耕还林检查验收要求进行分户检查、签字确认,并对分户检查结果负完全责任。乡镇(街道)自查验收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自查验收成果以乡镇(街道)文件上报县退耕办,申请县级检查验收。

    (二)县级检查验收。乡镇(街道)自查验收完成后,由县退耕办按照《重庆市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在乡镇(街道)自查验收的基础上,逐小班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小班检查结果负完全责任。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检查成果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重庆市林业局。

    (三)乡镇(街道)自查和县级检查验收完成后,根据小班面积核实率、造林成活率、历年退耕还林保存率、资金兑现、林权证发放以及档案管理等情况由县退耕办汇总,报县政府审核后,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自查验收和县级检查验收工作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标准,严肃纪律,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退耕还林工程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七条  退耕还林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八条  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资金1500元/亩,其中:种苗造林费国家每亩补助300元/亩,全部用于退耕还林种苗及造林费用;现金补助1200元/亩,用于退耕还林户现金补助、补植补造及后续管护。

财政补助工作经费10元/亩,其中县退耕办4元/亩、乡镇(街道)6元/亩,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补助兑现、确权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  对规模经营经济林达到100亩以上的,由县财政每亩补助200元,用于种苗、造林及管护补助。

第三十九条  资金计划  县发改委、县退耕办应及时将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分解,县财政应将上级下达的资金计划及时分解下达到相关实施单位及预算执行单位。

第四十条  资金使用  县财政要严格资金总量及进度管控,按照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进度拨款。县退耕办要严格按照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用途使用,及时兑现工作经费、种苗劳务费及现金补助。

    (一)工作经费。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分两次划拨到县退耕办,即每年1月拨付年度资金计划的50%,7月拨付余下的50%。县退耕办则于每年2月、8月,分别按3元/亩的标准,将工作经费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

    (二)种苗及造林补助。为保障经果林品质及成效,中央财政及县级配套补助的种苗费由县退耕办统筹安排,县退耕办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统一组织供苗,造林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具有造林资质的专业队伍或公司实施。

    1.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批准后,县财政根据县退耕办的申请及实施方案,拨付年度种苗及造林补助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种苗供应结束后,由县退耕办根据验收合格数量及采购单价,据实结算种苗款,需质量保证的特殊品种不仅要提供相关的植物检疫和质量、品种证书,在兑现种苗费时还应当扣存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2.造林结束并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根据县退耕办验收报告,按120元/亩的标准及时给县退耕办拨付造林劳务补助,再由县退耕办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

    3.种苗及造林补助以小班为单位进行辅助核算,规模经营经果林超出500元/亩、生态林及零散经营经果林超出300元/亩的费用由业主自行支付。

    (三)现金补助。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实行合格一批,兑现一批,分3次兑现:第1年兑现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第一、三、五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街道)核实、录入、申报分户数据,报县退耕办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再按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将资金通过受委托银行支付到退耕户(业主)。县退耕办应当及时与银行核对实际付款情况,未付出的资金应当查明原因后补拨或退回财政专户。

    (四)管护补助。退耕户应加强对退耕地造林的管护,确保预期造林成效,5年内实现经果林产出、生态林成林。对不履行管护责任和义务的退耕户,可由村(居)委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落实管护人员代为管护,所需管护经费在补助资金中抵扣。

    (五)使用要求。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使用退耕还林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用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其他事项。对验收合格的造林劳务费要及时报账结算,不得克扣截留。应落实专人负责退耕现金补助花名册的统计、核实、录入、申报,确保退耕补助及时准确兑现。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兑现退耕还林补助:

    (一)未开展退耕还林土地丈量,未对退耕地面积进行张榜公示的。

    (二)未在退耕地块按照作业设计要求栽植树苗的。

    (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随意更换退耕还林地点以及林种和树种的。

    (四)任意复耕和不按规定林粮间作的。

    (五)管护不到位,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和要求的。

    (六)未开展乡镇(街道)自查验收和县级检查验收的。

    (七)在乡镇(街道)自查验收和县级检查验收中,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八)采用假业主代领退耕直补资金的。

    (九)验收兑现结果未张榜公示,签字手续不完善的。

    (十)报送的直补资料与计划任务不符的。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补助资金。

第四十三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街道)、村(居)委必须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者的退耕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补助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公示退耕还林户姓名、面积和树种;第二次公示造林检查验收成活率或保存率;第三次公示退耕还林户应领取的直补资金。每次公示应在7天以上。公示结果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上报乡镇(街道)退耕办存档。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退耕办、乡镇(街道)应当按照《重庆市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将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做到同步管理,即: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四十五条  县档案局应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开展档案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  大力推进退耕还林档案管理规范化、现代化,建立退耕还林数据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要以户建卡,以村建账,按乡镇(街道)统计,逐级上报,做到档案分类明晰,专人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退耕还林经县级检查验收合格后,应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退耕还林户享有退耕地的林木所有权,并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确权颁发林权证。

第四十八条  退耕还林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至少为50年,可以延长到70年,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原则,纳入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补助政策。

第五十条  对一些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的地段所还的生态林,禁止商业性采伐;退耕还经济林的,要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生态效益正常发挥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产出,发挥经济效益。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  县发改委、财政、国土、林业、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督查,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将对工程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列入国家退耕还林规划,并已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应当退耕还林而不退耕还林的,由县退耕办责令改正。

第五十四条  从事退耕还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要求退耕还林的,由县退耕办责令改正。

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金补助款的。

(三)向退耕还林者提供假冒伪劣种苗的。

(四)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在退耕还林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任意侵占退耕还林土地、改变林地用途的。

    (二)复耕和林粮间作现象严重的。

    (三)滥采、乱挖等破坏植被的。

    (四)放牧和毁坏幼苗幼树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退耕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