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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减灾办〔2020〕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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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
关于收缴2020年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同时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农村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确保广大受灾农户真正得到实惠。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目标
全县所有农村住房全面纳入财产保险,保证农村住房在遭受意外损毁的情况下,受灾群众能及时获得保险赔偿,切实解决群众灾后生活困难和灾后重建问题,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全县现有农村居民居住的房屋(处于危险状态下的房屋、无人看管的房屋、偏房、烤烟房、猪圈、牛栏等除外)。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三)保险期限:一年。
2020年11月30年起至2021年12月1日
(四)投保方式: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收取保险费进行承保,以农户为单元缮制保险清单。
(五)承保单位:我县的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承担。
(六)保险费率及理赔方式:保险费率为8 ‰,即每户保费8元(农户自交4元、政府补助4元,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由县财政全额补助资金参保)。
发生全部损失的,以间数计算。保险房屋一间3000元、二间6000元、三间9000元、四间及四间以上12000元进行保险赔偿。最高赔偿限额12000元。
发生部分损失时,当损失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时,以实际损失为准;当损失房屋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时,按照不足额比例赔付(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七)缴费标准:即农民个人承担4元,政府补助4元。
三、理赔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一)凡参加农村房屋财产保险的农民住房,发生保险事故后,农户必须及时(24小时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保险公司和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保险公司组织力量立即进行现场查勘,核实损失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按分户保险凭证向受灾户做出保险赔偿。
(二)发生滑坡、泥石流时,因房屋还未受损,在政府要求必须搬迁的每户先支付赔偿施救费用3000元。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22日—31日)。由县财险公司、广播电视台、《彭水日报》社及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村房屋财产保险相关知识宣传,让广大农村居民了解参与农村房屋财产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其自觉主动参保。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专门力量,落实专门人员,切实做好本辖区农村住房财产情况的清理登记工作,并按照清理登记的情况收集保险资金,交由县财产保险公司汇总后,向农户签发分户保险凭证,请各乡镇(街道)大力配合,确保农房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应急局联系人:赵小宁 78842831;
保险公司联系人:王梨 18996917272。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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