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彭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收回注销登记以及换补发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收回注销登记以及换补发证程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彭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收回注销登记以及换补发证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彭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收回注销登记以及换补发证办理程序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收回注销登记及换补发证申请表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实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6月13日
附件1
彭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收回注销登记以及换补发证办理程序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一章 办理机构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本县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及变更、收回注销登记等资料审查、报送及修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及变更、收回注销登记过程中资料审核及报送工作。
第二章 办理程序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始发放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始发放范围:
1.已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1998年7月至2010年8月期间历次换补发证以及2010年\202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中因种种原因未申请或漏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2.整户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包括因分户、转让、移民搬迁等原因形成的新承包户等;
3.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所有承包户的土地重新发包(调整)的按初始发证处理。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始发放程序:
1.申请
承包方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发放申请。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所有土地重新发包(调整)的,由发包方按初始发证统一申请。
2.初审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发证申请后,对承包方申请发证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界限及用途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情况属实的,交村(居)民委员会初审。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申请的,直接交村(居)民委员会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通过后,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
初审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初始发证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申请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复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批发证
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始发证申请材料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请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通过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正。
(三)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始发放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收回注销登记及换补发证申请表;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实表;
3.公示表(须有3名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签字);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⑴未申请或漏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提交承包经营权证发放表复印件;
⑵因分户形成新的承包户的,提交分户协议、集体经济组织认可文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⑶因转让形成新的承包户的,提交流转合同、重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表册;
⑷因移民搬迁形成新的承包户的,提交户籍迁移文件、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入户的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表册、户口簿复印件;
⑸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所有承包户的土地重新发包(调整)的,提交土地承包(调整)方案及讨论通过的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相关表册和县农委批准文件。
⑹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范围:
1.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2.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3.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
4.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变为林地,取得了《林权证》的;
5.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通过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6.土地依法调整后,部分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积、地块变化的;
7.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8.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内容确有严重错误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程序:
1.申请
承包方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交发包方核实。
2.初审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变更登记申请后,对承包方申请变更登记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及用途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情况属实的,交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通过后,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
初审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申请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复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批发证
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请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通过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正。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及换补发证申请表;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实表(原情况);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实表(现实际情况);
4.公示表(须有3名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签字);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⑴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提交退地申请;
⑵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提交征占用地文件和资料;
⑶部分承包地变为林地,取得了《林权证》的,提交《林权证》及相关表册;
⑷部分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提交流转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重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表册;
⑸通过互换方式流转的,提交流转合同及相关表册;
⑹土地依法调整导致承包地面积、地块变化的,提交承包土地调整方案、表册及批准文件;
⑺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提交分户协议、集体经济组织认可文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内容确有严重错误的,提交错误说明及证明文件、资料;
⑼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注销登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范围:
1.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2.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
3.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4.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
5.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变为林地,取得了《林权证》的;
6.承包地灭失或承包农户因故消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注销登记程序:
1.申请
承包方和发包方均可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注销登记申请。涉及多个承包户的,由发包方统一申请。
2.初审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收回注销登记申请后,对承包方申请收回注销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及用途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发包方统一申请收回注销登记的,直接交村(居)民委员会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通过后,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
初审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收回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申请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复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批注销
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收回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者,通知当事人主动交回或收回,当事人拒绝交回或收回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注销;未通过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正。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注销登记申请表;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3.公示表(须有3名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签字);
4.收回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⑴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提交书面退地申请;
⑵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提交征占用文件,资料;
⑶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提交转让合同及转让土地清册,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⑷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变为林地,取得了《林权证》的,提交《林权证》及相关表册等;
⑸承包地全部灭失的,提交灾情证明等材料;
⑹承包农户因故消亡的,提交承包农户迁移或死亡相关证明等材料。
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和补发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和补发范围: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的;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的。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和补发程序:
1.申请
承包方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补发证申请。
2.初审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换、补发证申请后,对承包方申请换、补发证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及用途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通过后,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
初审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换、补发证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申请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复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批发证
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换、补发证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者,报请县人民政府颁发新证;未通过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正。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要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和补发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补发证申请表;
2.补发的,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实登记簿;
3.换发的,提交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一)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
1.承包方全家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落户,在新户籍地取得承包地的;
2.农户整体消亡的;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及变更、收回注销登记不得损害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村(居)民委员会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及变更、收回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同时,除申请换、补发证的外,应将申请事项在利害关系人较集中的居住地上墙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凡有异议的,必须全面核实后才能通过初审。
(三)申请办理发证和变更、收回注销登记所提交的材料要尽量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要由提供单位盖章确认其真实性。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农业农村委员会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发给承包方。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五)申请办理初始发证和变更登记涉及另一方或多方应当进行变更或收回注销登记的,各方应当同时申请,同时办理。
(六)凡变更、收回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应收回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加盖“作废”章,并登记备案。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上报县人民政府注销,并予以公告。
本程序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发证、补发、换发、收回、注销登记
申请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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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
申请事项 |
初始发证补发证换发证收回注销 | ||
具体申请内容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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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公示及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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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乡(证)人民政府复审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县农委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附报材料 (共 件) |
1. 4. 2. 5. 3. 6. |
注:填表内容多的,本表可加页。
附件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实表(□原情况/□现实际情况)
承包户登记编号:
发包方全称 |
县乡(镇)村组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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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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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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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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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住址 |
县乡(镇)村组 | |||||||||||||||
家庭成员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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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现有承包耕地明细 | ||||||||||||||||
序号 |
地块名称或地块编号 |
等级 |
地类 |
四至 |
面积 |
2020年确权面积 | ||||||||||
98年承包口径 |
2010年确认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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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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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北: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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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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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北: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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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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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 |
北: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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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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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 |
北: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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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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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北: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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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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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 |
北: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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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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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 |
北: | |||||||||||||||
合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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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水田 |
× |
× |
× |
× |
|
| ||||||||||
旱地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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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核实人员签字并盖章:承包户代表(或受委托人)签字:
核实日期:20 年月日
注:一户承包地块多的,本表可加行加页,务必保持表格整洁,不得出现涂改痕迹。家庭现有承包耕地明细填写完毕后,请在最后一块土地上加盖发包方公章,以示土地信息填写完毕并经发包方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