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2023年困难群体参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资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8〕82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市税务局《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39号)要求,持续做好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促进社会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现将《彭水自治县2023年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资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3年3月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彭水自治县2023年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资助方案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发展,做好我县2023年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代缴资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体参保率达100%。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助对象及范围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政府代缴202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其中:市内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资助范围;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期间的困难群体人员等不作为代缴资助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按原政策享受最低档次的全额代缴,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
二、资助标准及方式
(一)资助标准
特困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按照保留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100元)全额代缴,低保对象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70%(70元)代缴。代缴对象自愿选择按其他档次标准参保的,仍按照最低档次标准的代缴金额进行代缴,超过代缴标准的个人应缴费用由代缴对象自行负担。多重身份对象不重复享受补助,低保对象与特困对象重复的确认为特困人员身份,低保对象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身份重复的确认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身份。
(二)资助方式
由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认定部门)负责困难群体代缴对象的认定及代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2023年初,各认定部门将在册困难对象提供给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根据代缴对象更新缴费计划。2023年8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协助县税务部门完成代缴对象自付部分的征收。县税务部门于2023年9月初生成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实际代缴数据,分别提交各认定部门和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各认定部门核定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并缴入税务部门提供的“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
已自行全额完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缴对象,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补助,由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供具体参保人员数据,分别反馈至各认定部门,由认定部门及时兑现给代缴对象。
2023年8月31日后动态更新的困难群体,务必做到“即进立保”,参保缴费所需的代缴和事后补助资金纳入次年清算。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的代缴资金按原办法由市县两级财政进行清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困难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应代缴尽代缴、待遇应发尽发。坚决反对形式主义,杜绝数字参保、虚假参保。
(二)强化经办服务
各乡镇(街道)要完善经办窗口服务规范、纪律要求和文明用语,全面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辖区困难群体工作台账,按月在业务系统参保信息批量比对模块中进行导入,比对缴费情况,对未缴费人员及时分解到村(社区),通知其完清缴费。同时要做好新进困难群体“即进立保”的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实行销号管理,确保参保缴费不漏一人。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社会保险帮扶政策力度,注重运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积极入村入户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利用各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扩大政策宣传面,激发群众参保热情,实现从“要我参保”到“我要参保”的转变,真正做到让社保政策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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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办公室 |
2023年3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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