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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 自治县总工会 文件 |
彭工发〔2021〕34号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总工会
转发《重庆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基层工会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工会,县教育工会,县卫生健康系统工会联合会,县民经协工会联合会,县小微企协工会联合会,各基层工会:
经重庆市总工会党组2020年第34次会议、2021年第6次会议审定,于2021年6月22日印发《重庆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基层工会临时救助办法》(渝工发〔2021〕3号)。现将《重庆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基层工会临时救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执行。
附件:1.《重庆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重庆市基层工会临时救助办法》
3. 送温暖慰问实名制汇总表
4. 临时救助实名制发放表
彭水自治县总工会
2021年7月1日
彭水自治县总工会办公室2021年7月1日印 |
附件1
重庆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联系广泛、服务职工功能,进一步开展好工会送温暖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把各级党政的关心关怀与工会组织的温暖送到广大职工心坎上,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总工发﹝2018﹞39号)和《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送温暖资金是各级工会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筹集社会各方面资源,对职工开展帮扶困难、走访慰问的资金。
第三条送温暖资金坚持资金使用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原则,支出方向既体现物质帮扶、解困脱困,又体现人文关怀、心灵引导。
第四条加强送温暖资金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在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有效衔接,形成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专项用于我市开展建档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帮助建档困难职工家庭解困脱困;送温暖资金突出对职工走访慰问,体现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心关爱。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
1. 各级财政拨款。是指各级财政拨付工会使用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2. 上级工会经费补助。是指上级工会用工会经费安排给下级工会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3. 本级工会经费列支。是指各级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4. 社会捐助资金。是指各级工会向社会募集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5. 行政拨付。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用行政经费、福利费等通过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6. 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对象及标准:
1. 对建档困难职工的慰问帮扶按照《重庆市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2.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造成生活困难且家庭财产损失或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户的一次性慰问。其中,造成生活困难,无房可住,未列入当地政府救灾救助对象的,慰问金额不超过5000元/户;造成生活困难,列入当地政府救灾救助对象的,慰问金额不超过10000元/户。基层工会筹集资金有困难的,上级工会可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慰问,慰问总金额不超过以上标准。
3.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基层工会可给予慰问,年度内慰问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
4. 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各级工会可给予一次性慰问,慰问范围、对象、标准、方式根据资金筹措情况确定,慰问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各级工会慰问总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
5. 职工因工负伤和职业病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及以上伤残等级的,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人的一次性慰问。
6. 对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在重大影响事件等情形中,受伤或有重大突出表现并受县级及以上党委和政府、市级工作部门表彰的职工,基层工会或区县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可给予其不超过5000元/人的一次性慰问。此外,被授予重庆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市总工会可给予其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市总工会可给予其不超过20000元的一次性慰问。因公牺牲的,基层工会或区县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可给予其家属不超过20000元的一次性慰问。此外,被追授重庆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市总工会可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被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市总工会可给予不超过50000元的一次性慰问。对因公死亡职工的家属,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8000元的一次性慰问。
7. 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一线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各级工会可视情况给予慰问,具体慰问范围、对象、标准、方式根据资金筹措情况确定。基层工会慰问标准不超过300元/人;市、区县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慰问标准不超过500元/人。
8. 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在市外工作(以工资关系为准)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以市、区县政府部门发布为准)中有重大突出表现并受县级及以上党委和政府、市级工作部门表彰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并受县级及以上党委和政府、市级工作部门表彰的技能人才、工匠和先进模范人物,可给予慰问。具体慰问范围、对象、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资金筹措情况确定,年度内慰问总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
9. 尚未有工会组织覆盖的其他劳动者,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且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或支付医疗、护理费用5000元以上的,区县总工会或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视情况可给予不超过500元/人的一次性慰问。特殊情况,区县总工会或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慰问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市总工会慰问金额不超过5000元/人。
第三章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走访慰问职工要坚持实名制发放,实名制表(见附件3)应包括慰问对象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慰问原因、慰问金额、联系电话,以及基层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等有关信息。资金使用情况须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送温暖管理模块备查。
第八条送温暖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其中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慰问困难职工的,应同时遵照《重庆市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送温暖资金纳入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各级工会年度预算安排时以常态化送温暖为原则,切实保证经费投入。各级工会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探索与慈善组织合作方式,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送温暖活动。
第十条送温暖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和财务支付制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要加大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审部门要将送温暖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范围。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送温暖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不得优亲厚友、人情帮扶。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重庆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市基层工会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各级党政的关心关怀和工会组织的温暖送到广大职工心坎上,切实增强工会服务职工功能,更好地解决职工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发﹝2018﹞1号)、《重庆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工会补助。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二)本级工会预算。是指基层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临时救助的专项资金。
(三)行政补助。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补助工会组织的经费。
(四)其他。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
职工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有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完全覆盖,且不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职工家庭。
以下情形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未采取自救措施的。
(三)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临时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
申请时,1年内职工本人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医药费用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其基本生活仍然暂时有严重困难、无自救能力的,基层工会可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 住院救助。职工本人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住院(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30%-5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户/年;
(2)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50%-10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户/年;
(3)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100%-20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户/年;
(4)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200%-30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户/年;
(5)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300%-40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户/年;
(6)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400%-50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0元/户/年;
(7)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500%以上的,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户/年。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职工本人因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救助。
(1)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30%-5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户/年;
(2)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50%-8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户/年;
(3)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80%-10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户/年;
(4)自负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100%以上的,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户/年。
第三条所指其他人员按上述标准的50%救助。
(二)其他困难临时救助
因特殊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需照看残疾人导致劳动力无法充分就业的生活困难家庭;因丧失自理能力无家人照顾,需请人照顾的家庭;常住地无房租房困难家庭等,确需给予临时救助的,可由基层工会视情况确定,给予不超过2000元/户的一次性救助。
第三章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坚持规范、精准、高效、安全的原则,实行集体研究,严格审批程序。
第六条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要采取实名制打卡直接发放,实名制表(见附件4)应包括救助对象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救助原因、救助金额、联系电话,以及基层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等有关信息。
第七条临时救助资金应纳入各级工会组织的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资金监督
第八条基层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监管机制,履行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临时救助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和用于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临时救助资金,不得优亲厚友、弄虚作假,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临时救助资金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上级工会组织等部门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提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重庆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3
送温暖慰问实名制发放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慰问原因 |
慰问金额(元) |
联系电话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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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附件4
临时救助实名制发放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救助原因 |
救助金额(元) |
联系电话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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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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