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府办发〔2021〕10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无法查明身份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有效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对长期在救助管理机构托养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妥善落户安置,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0〕20号)和《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水委办发〔2020〕25号)要求,现就我县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无法查明身份人员的落户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类安置
(一)新发现长期无法查明身份人员的安置办法。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以及乡镇(街道)护送至定点医院和县救助站的救助人员,自护送入站交接表提交时间起算,滞留县内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属地安置和福利机构集中安置等措施,由县救助管理站通知发现地乡镇(街道),并由发现地乡镇(街道)牵头,与辖区派出所共同为符合条件的身份信息缺失人员办理落户。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安置在乡镇(街道)敬老院等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有精神障碍的,安置在发现地,并由安置地送往精神病医院进行救治;失能、半失能的,安置在乡镇(街道)进行集中照料。婴幼儿至儿童阶段的流浪乞讨、被遗弃接受救助的人员,无法查明身份的人员,由发现地乡镇(街道)协同辖区派出所、县民政局、县救助管理站协调专业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妥善安置。
(二)现有滞留人员的安置办法。现有滞留超过3个月长期无法查明身份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安置在发现地乡镇(街道),同时督促发现地乡镇(街道),按安置办法分类进行落户安置。托养在医疗机构医治的长期无法查明身份人员,经有关专业机构鉴定,符合出院照料的人员,由县救助管理站接回,送发现地乡镇(街道),按安置办法分类进行落户安置;不符合出院照料的人员,继续住院治疗。由于我县无专业的儿童福利机构,相关未成年人继续托养安置在县救助管理站接受照料。
二、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牵头协调、落实无法查明身份人员的落户安置工作,指导和督促县救助管理站开展对无法查明身份人员的照料服务、医疗救助、寻亲服务以及落户安置方案申请。对已上户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县公安局要做好长期无法查明身份人员身份查询和核查工作,指导和督促辖区派出所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已经办理了户籍的安置滞留人员,经过查询确认原来身份和户籍,应及时注销安置后的登记户口。
接收安置的乡镇(街道)要及时为安置落户人员办理集体户口。由安置地代安置人员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未发现其登记户口或有其他户籍信息的,安置乡镇(街道)持安置人员相关材料至辖区派出所,为其办理集体常住户口登记,纳入安置机构集体户口,并享有辖区户籍居民的基本权益。对接收安置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乡镇(街道)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申请,并帮助安置人员办理相关事宜。同时指定专人对安置人员身份证件、医疗保障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无法查明身份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在我县尚属首次,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彭水自治县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务必通力配合、协调推进,形成长效安置机制。
(二)加强日常照护。接收安置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安置人员的日常安置照护,并为每一名安置人员指定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监护人至少每月看望安置人员一次,保障安置人员基本权益。
(三)加强专项检查。接收安置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安置人员照料情况、人居环境情况、医疗等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县民政局要对接收安置乡镇(街道)的人员安置、政策落实、日常监护、医疗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7日印发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