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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文件
彭水农发〔2021〕50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开展2021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
项目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水产养殖、加工经营主体:
为加快推进彭水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水产品初加工等渔业发展相关工作,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1〕13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接用好2021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开展2021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建设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县内各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养殖大户和各水产品加工经营主体。
二、支持方向
池塘养殖尾水治理和水产品初加工
三、支持内容
(一)养殖尾水治理。对集中连片达30亩以上养殖场、户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建设内容主要为池塘标准化改造、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尾水治理设施面积不低于养殖水面面积的4%,包括底排污、多级沉淀池、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设施,尾水治理水质标准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或资源化利用。
(二)水产品初加工。主要用于水产品宰杀、分割、清洗、包装等初加工设施设备购置补助。
四、支持标准及对象
(一)补贴标准。养殖尾水治理,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尾水治理设施设备造价的50%;水产品初加工,补贴比例不超过30%,总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设施设备数不低于7台(套),具体设备补贴标准详见《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设备补助类型及标准》(附件1)。
(二)补贴环节。池塘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设备和水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
(三)补贴对象。县内集中连片30亩以上池塘养殖场、户;县内有水产品初加工建设需求的经营主体。
坚持“先建后补”,项目获批建设完毕后,经验收审查合格后一次性兑付财政补助资金。
五、申报及验收
(一)项目申报。申报主体根据县农技推广中心提供的养殖尾水治理技术方案和水产品初加工建设意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经乡镇初审后提交至县农业农村委审核。申报主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项目评审。县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人员对照申报要求,对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三)项目下达。县农业农村委根据审核公示结果,确定立项项目主体,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启动项目实施。
(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主体,按照项目方案和《水产养殖尾水综合治理技术指南》以及《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设备补助类型及标准》进行项目建设。
(五)项目验收。实施主体完成建设后,申请所在乡镇自查验收,形成自查验收报告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实施相关图片、文字资料、财务资料等),完善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委提交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委委托三方机构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及要求,以“现场查验+资料审阅+财务审核”的形式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完善相关资料提交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兑付补助资金。对不符合验收要求、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补贴,责任由业主自己承担。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指导和审核。各乡镇(街道)要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切实加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和加工经营业主开展申报,做好对经营主体项目策划、资料编制、资料报送的帮扶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申报资料规范、完善和及时。加强对所申报项目的初步审核,乡镇、街道必须在相应的申报资料中签署审查推荐意见,并对签署审查推荐意见负责。
(二)加强绩效管理。严格按照市级要求,3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场必须配备养殖尾水处理设施,通过底排污、多级沉淀池、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治理措施,尾水治理水质标准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或资源化利用。通过实施水产品初加工项目,达到渔业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对渔业经济发展促进作用明显,资金使用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水产品稳产保供能力提升,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满意度80%以上。
(三)其他。2021年7月30日前将项目建设方案经乡镇初审后(一式三份简装),提交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特经水产科(原种子公司二楼),水产品初加工项目还需提交主体资格、法人征信、申报承诺、建设地点用地合规性等资料,逾期不再受理。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项目建设。
派驻县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78856705
县财政局农业科:李光余023-78449580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特经水产科:赵长华023-78865291
县农业农村委乡村产业科:张芳菲023-78842937
县农业农村委规划发展科:张弘弢023-78841696
附件:1. 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设备补助类型及标准
2. 2021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7月12日
附件1
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设备补助类型及标准
一、原料处理设备
(一)全自动清洗设备
设备要求:低能耗、高效率,每台清洗效率(处理能力)≥1000千克/小时,洁净度≥90%。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以购置发票为准,下同),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海藻全自动脱沙清洗设备
设备要求:带泥沙过滤收集系统,泥沙清除率≥95%,每台处理能力≥500千克/小时,破损率≤5%。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全自动去鳞去内脏设备
设备要求:自动化程度高、连续式去鳞,鳞片去除率≥95%,每台去鳞效率(处理能力)≥1000千克/小时;内脏去除率≥90%,每台去内脏效率(处理能力)≥500千克/小时。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自动去壳剥虾机
设备要求:每台自动剥虾≥500千克/小时,去壳率≥95%,虾仁损耗率≤5%。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分级分割设备
(一)精准称重分选机
设备要求:全自动精准称重,每小时分选称重分选级别≥3级,分选精度±0.1克(干)/±1克(湿)。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全自动分割、切片设备
设备要求:每台处理能力≥300千克/小时,精准率≥95%。包括全自动分割机、开背机、切片机等。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鱼糜加工设备
设备要求:破碎/打浆机(处理量≥20吨/小时),采肉机(每台处理能力≥500千克/小时,鱼糜制品成型机(重量偏差≤5%,每台产量≥50千克/小时)。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全自动滚揉机
设备要求:容积≥500L。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包装冷冻设备
(一)全自动包装设备
设备要求:自动完成产品包装、贴标,包装合格率≥98%。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全自动配重设备
设备要求:用于产品配重包装,可按预设的数量和重量进行精确配重,并自动输送至包装工位,高效解决人工多次配重效率低问题。生产效率≥45包/分钟。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快速冻结设备
设备要求:液氮速冻设备、液体冷冻设备须达到快速冻结肌肉细胞不破损、产品锁鲜需求,其中:隧道式液氮速冻设备速冻能力≥500千克/小时,氮耗率小于1.5;双螺旋速冻设备(单冻)速冻能力≥1000千克/小时,冷量≥140KW。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四)小型冷库配套设备
设备要求:温度可保持在≤-18℃,公称容积≥100m3,制冷系统压缩机功率P≥3 kW。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制冰机
设备要求:制冰能力≥1吨/日。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低温暂养设备
(一)低温暂养设备
设备要求:通过制冷系统控制水体温度保持在5℃-15℃,暂养用水可循环使用,暂养池容量≥5吨。
补贴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生物过滤设备
设备要求:用于吸收转化氨氮等有毒有害物质,水质达到暂养生物所需水质要求且循环使用。回用水水质氨氮控制在0.2mg/L以下、溶解氧在6mg/L以上。
补贴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固液分离机
设备要求:120目以上,每小时流量600吨以下。
补贴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其他类
(一)副产物利用类设备
设备要求:用于加工副产物的酶解、发酵、浓缩等综合利用加工,可实现温度、转速等参数的控制和监测,提高产品品质。处理能力≥1000L/批次。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废水处理类设备
设备要求:按照水产品加工废水排放有关标准进行废水处理,日处理能力≥5吨。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信息化类设备
设备要求:建设适用于水产加工企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MES系统),打造冷链仓储物流、生产加工、精细化成本控制、销售渠道管理与全程质量追溯等体系。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附件2
2021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XXX养殖尾水治理项目(或水产品初加工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手机:
项目主管部门:
联系人: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手机:
填制日期:
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制
一、项目所涉产业发展现状(或工作开展情况)
(上年度实施此项目单位应简单总结项目实施情况;涉及产业在当地发展状况;是否为县乡村规划发展特色高效产业等)
二、项目任务计划
(一)项目任务来由(背景)
(二)建设地点及规模
(三)项目内容(分项具体说明,既要有定性表述,又要有定量数据)
(四)建设进度
(五)项目推进及管理措施
(六)项目绩效目标(采取何种植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治理养殖水面面积,治理设施面积,达到的治理效果。水产品初加工能力,达到的效果等。)
(七)其他
三、资金投入概算
(一)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二)项目资金具体用途和投资标准
(三)财政资金及资金使用环节(要具体说明财政资金使用支持环节、补助标准和额度等)
(四)其他
四、组织保障措施
五、项目实施单位情况
(一)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职能(业务)范围
(二)财务收支和资产状况
(三)有无不良记录(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
(四)实施该项目现有条件(包括自筹资金的筹措方案)
六、相关单位情况及参与事项
表一:
项目主要人员与任务分工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项目任务分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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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项目评审表
评审类别 |
评审 内容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果 |
备注 |
业务 评审 |
现有条件 |
是否符合项目申报的前提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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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目标 |
是否能实现预期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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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建设规范,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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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评审 |
项目单位财务能力 |
1、近三年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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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无不良记录(财政、审计、监察、业务主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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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环节 |
1、是否有明确的支持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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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的环节是否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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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有明确的补助(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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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助(补贴)标准确定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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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筹措 |
1、项目建设资金测算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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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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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资金是否在控制额度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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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论 |
(写明是否通过评审的评审结论) 评审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评审组组长及成员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 |||
评审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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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县级主管部门评审用。评审工作在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组织下开展,评审专家组主要由业务类、财经类、工程类、管理类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单数专家组成,其中业务类专家不得低于总人数的60%。申报主体不填写此表。
表三:
项目评审专家情况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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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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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申报单位不填写此表
表四:
项目申报意见表
项目单位 意 见 |
本单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特申请立项。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行业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
审核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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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由申报主体及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相关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县级行业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由相关部门填写;有关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跨区域实施相关项目乡镇(街道)可不签署意见;此表为必报件。
抄送:县财政局。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7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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