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府办发〔2022〕22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政策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1〕105号),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地票价款分配政策补充内容通知如下:
复垦项目农户房屋拆除后,原则按照7万/亩标准预付农户地票价款,剩余部分待地票交易完成后兑付。
其余分配政策按照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政策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1〕105号)执行。
特此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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