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国有企业建设相关乡村振兴重点项目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加强乡村振兴项目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继续支持脱贫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重庆市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及《县属国有企业重点乡村振兴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项目、中药材、油茶、储备林建设项目,以及善感乡、润溪乡、太原镇、岩东乡、靛水街道文武社区、新田镇石龙村、黄家镇先锋村、汉葭街道大树村、高谷镇庞溪村、连湖镇安乐社区、保家镇东流村、诸佛乡庙池村、绍庆街道阿依河社区等乡村振兴项目(不含补助类项目)。
第三条明确县属国有企业作为相关乡村振兴项目业主单位。善感乡乡村振兴项目由彭水县九黎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润溪乡、汉葭街道大树村、高谷镇庞溪村、连湖镇安乐社区乡村振兴项目及除“1+3+8+1”以外的土地整理项目由彭水县金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太原镇、岩东乡、靛水街道文武社区、新田镇石龙村、黄家镇先锋社区乡村振兴项目及产业类项目(中药材、油茶)和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重庆开辰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绍庆街道阿依河社区、保家镇东流村、诸佛乡庙池村乡村振兴项目及产业类项目(储备林建设)由彭水县泰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单位。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条县“1+3+8+1”乡村振兴项目总体规划由乡镇(街道)为主,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县乡村振兴局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全程参与。编制规划要结合乡镇(街道)地理条件、资源优势,符合国家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专项资金申报和项目融资。乡村振兴规划应经县属国有企业会同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送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后按规定呈送相关会议审定。县属国有企业要根据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第五条县属国有企业按照审查通过后的乡村振兴规划采取“大立项、大可研、分行业、分期分批”实施的总体思路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细化到每一个具体项目,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应积极做好指导和配合工作,尽量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第六条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入库管理有关规定在县发展改革委、县乡村振兴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填报入库。
第三章项目计划及资金下达
第七条项目计划由乡镇(街道)提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乡镇(街道)、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入库项目情况,按照需要选定当年需实施的项目,之后按程序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下达到县属国有企业,并抄送涉及乡镇。
第八条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将资金文件下达到县属国有企业,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和涉及乡镇。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所实施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行业部门加强指导,所在乡镇(街道)统筹协调,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乡村振兴工程类项目必须严格遵循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和验收报账制等制度,严禁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牵头,与所在乡镇(街道)一起,县级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完善项目土地、林地等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用地和矛盾纠纷化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项目主管部门全程参与财政资金投入项目的建设过程监管,做好监管记录,确保项目按设计施工和高质量建设完成。
第十三条乡村振兴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必须在规定的工期内完工,完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开展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后,形成自查验收报告,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县级验收。
第十四条由业主单位牵头开展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结算、决算结果报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规划设计文本、方案批复、建设资料、检查验收和资金划拨以及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工程监理报告、自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计报告等资料,要落实专人负责,分门别类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各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衔接资金和整合资金必须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下达县属国有企业的财政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由县属国有企业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供相关资料交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委托支付协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谁业主,谁处理”的原则进行账务核算。
第十九条按资产性质确定管理主体,属于财政资金(含财政衔接资金、整合资金、其他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产权全部划转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集体经济资产,并由村级负责管理和运营;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国有企业融资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产权属于国有企业,资产移交村级管理。
第二十条凡有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严格按照《重庆市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要求,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级分别建立资产台账,切实落实管护制度、管护人员、利益分配方案等相关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职责。负责做好整体规划和项目策划、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等协调工作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争取工作;协助国有企业(业主)做好项目包装、入库、申报工作和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争取项目和资金、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督促指导项目实施;负责资金项目指导监督管理;协助和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规划、策划项目,以及招商引资工作;协助和指导国有企业(业主)做好项目包装、入库、申报和实施等工作;督促资金落实和按要求的进度拨付。
国有企业(业主)职责。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整体规划和项目策划、负责按照乡镇(街道)策划的项目进行包装、入库、申报;负责实施项目;负责项目质量和安全等监管;负责做好融资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招商引资和项目资金的争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规定的项目入库、公告公示、项目监管、资金监管、资产管理等要求,由各乡镇(街道)、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与现有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或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县国资办、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