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民发〔2021〕17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深入落实救助核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的精神,坚持社会救助“凡进必核”的要求,为切实落实救助核查制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做好新申请救助对象的核查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对象(包括低保调整的对象),要按照要求开展信息核查及入户调查,通过“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简称“核查系统”)对申请对象以及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开展核查,并通过直接询问及邻里访问的形式开展入户调查。各乡镇(街道)在上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申请审核资料时,要将“核查系统”反馈的“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清单”(简称“核查清单”)以及入户调查记录一并上报,无“核查清单”或核查对象不全的将按照规定不予审批,无入户调查记录或调查记录不详细的必须开展入户调查并补全。
二、坚持做好在册救助对象的动态核查
对已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要按照要求落实动态管理及动态核查工作。一是要开展信息核查,通过“核查系统”全面核查在册低保、特困对象家庭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情况,对已经填写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的在册对象要按照动态管理类别要求,每半年或一年在“核查系统”中开展核查,对还未开展过系统核查、未填写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的在册对象,必须书面通知其到指定地方开展动态复核(续保)并填写“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相关复核(续保)通知详见附件。对从未在“核查系统”中核查过的在册对象,各乡镇(街道)务必在3月30日前全面完成核查。
三、规范核查结果运用
各乡镇(街道)要正确使用“核查系统”的核查结果,所有核查结果不得直接用于否决救助对象的申请,核查显示有疑点数据的,必须根据疑点数据开展再次核查,确保核查结果真实有效。所有核查结果要严格落实保密协议,不得向核查对象及所有第三方人员泄露。
附件:《彭水自治县社会救助续保通知书》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1年1月29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彭水自治县社会救助续保通知书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等文件精神, (姓名), (村) (组),请于 月 日前,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户口页原件到 (续保受理窗口),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续保申请书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我乡(镇/街道)将按要求开展动态复核及续保。如因不可抗的因素不能按时到指定地方开展动态续保的,请于续保日前5个工作日电话或书面告知,如无故不按时填写续保相关资料,不开展续保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
注:享受低保或特困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均需填写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如本人无法到场签字的,可委托他人签字,需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签署风险提示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或户口页原件。
XXXXX人民政府/XXXXX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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