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县农业农村委领导同意,现将《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78号)精神,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以全面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主题,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方向,围绕我县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5年,形成与上级财政投入及我县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农户家庭农场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程度明显提升;推动农业“接二连三”,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大力培育符合上市标准的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基本覆盖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规模适度、联合发展、集约生产、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现代农业发展主力军。
(三)重要任务
发挥扶持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引导作用,强化扶持政策的集成配套,不断健全完善政策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1.量质并重发展家庭农场及种养大户。坚持农户主体、规模适度、市场导向、因地制宜、示范引领的原则,鼓励乡村本土能人、返乡农民工、农村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等创办家庭农场。依托龙头企业或重大项目,发展一批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品牌化的现代家庭农场。鼓励和支持有一定规模、有管理能力的种养大户成立“一业为主、集约生产、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优化登记注册服务;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强化家庭农场统计和重点监测;推动“四化”家庭农场创建,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力争到2025年,全县家庭农场达到220家以上。
2.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合作社成员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发展农民合作社。促进基层供销社与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联合合作。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各项章程,做到依法办社、依章办事,健全民主决策和盈余分配制度,维护成员权益。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强化监测管理。到2025年,全县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850家。
3.培优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群。坚持引进一批、壮大一批、新办一批,着力引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产品附加值高、辐射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丰富产业链条,提升农业综合价值。培育发展一批以红薯精深加工、粮油加工、肉制品、茶制品、调味品等为主的健康食品产业龙头企业,推进健康食品产业园建设。围绕中药材产业发展,引进发展一批以中药保健品、畜禽专用中药产品、中药化妆品等多方面的应用研究龙头企业,拓展中药材应用范围。到2025年,累计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45家以上,培育5家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升规入统;培育一批规模效益突出、管理规范、核心竞争力强、绿色环保、发展前景好、带动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引导鼓励一批规模较大、成长性好、有发展潜力、有上市意愿的企业挂牌上市。
4.大力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到2025年,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150家。积极发展农资配送、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农业废弃物处理、信息咨询、生产托管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弥补农业生产短板。建立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整合各方面要素,探索打造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共品牌,创新服务机制,延伸服务产业链。
5.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政府扶持、村为主体、因地制宜、示范带动”的原则,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三变”改革,整合投入发展特色产业,盘活利用闲置资源,承接财政投入小、低技术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展农村服务业和物业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动力活力。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可支配的资源、资产、资金等要素为依托,组建股份公司、股份合作社、产业联合体、协会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依法组建股份合作社、股份公司,加快打造一批有实力、有责任、有信誉、有管理经验的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到2025年,50%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经营性收入超过10万元。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提高,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农民生产生活能力不断提升,村党组织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不断增强。
6.引导主体多元融合发展。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和品牌、进行联合营销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依法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稳妥推进土地入股、土地流转、土地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探索推广“龙头企业十合作社十基地十农户”的组织模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促进农产品流通和电子商务应用。发展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融合发展。
7.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特别是脱贫户的带动作用。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开展“合股联营”“返租倒包”,探索通过资产入股、订单农业、就业帮扶等多种形式构建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社会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三变”改革,推广“保底收益十效益分红”等模式,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推进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通过股权量化到户,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享资产收益。将新型农业经管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脱贫户的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财政资金特别是衔接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发展收益。
二、主要政策
(四)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对不同经营主体,采取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推进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工作。以服务为导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将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按规定优先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和管护。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及用途的前提下,将财政补助给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发展类、扶持类资金等,按有关规定量化到所涉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分红权利。在项目安排上要优先支持市级、县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村。(县财政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委、县乡村振兴局等配合)
(五)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乡村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工程、乡村旅游业、现代流通业和社会服务业,符合《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且符合税法规定的,落实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对从事农业特色种养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符合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县税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委等配合)
(六)用好用活土地利用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鼓励利用非耕地建设农业设施。单列安排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专项指标,保障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乡村旅游配套设施、农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等用地。发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功能,鼓励承包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引导农民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保护依法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支持通过合同鉴证、交易鉴证形式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证金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七)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整合力度。创新农村小微型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对点多面广、财政补助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林水利项目等,需要受益对象投劳投资、不需要专业队伍施工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不强制实行招投标制,按照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进行管理。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配套设施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财政局、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县供销合作社等配合)
(八)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金融服务工作,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难题。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落实好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做到“应贷尽贷”“因需而贷”。按规定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严格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业。(人行彭水支行牵头;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乡村振兴局、县银保监办等配合)
(九)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按全市统一部署开展水稻、玉米作物灾害性保险工作,加大特色效益农产品灾害性减产保险力度,提高特色产业的保险覆盖率。争取上级以奖代补政策支持,推动我县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保险资金支农融资工作,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支农融资业务。引导和支持脱贫户参加农业保险,防止“因灾致贫”“因灾返贫”,落实提高脱贫户保险费用补贴标准相关政策。(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牵头;县乡村振兴局、县银保监办等配合)
(十)积极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中国农交会、西部农交会等产销对接会,开展农超、农社、农企、农校对接等活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开展线上线下促销活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两品一标”、品牌创建等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通过彭水赶场、邮乐购、消费扶贫馆等平台推介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对外贸易洽谈会、农产品展示展销会,拓展国外市场。(县农业农村委牵头;县商务委、县经信委、县供销合作社等配合)
(十一)强化经营主体人才支撑。落实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政策扶持工作。按计划开展现代青年农场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工作。积极培育农业经理人。积极开展高素质农民孵化基地创建工作,每年培育高素质农民500人以上。办好农业职业教育,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县农业农村委牵头;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等配合)
(十二)引导各类资源要素聚集。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到乡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挂职、兼职、创新创业。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以资产、资金、技术、其他特殊资源等要素资源合股组建股份合作社、股份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经营。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土地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社会资本、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投资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引导科研院所、科技推广单位等在信息咨询、产业规划、宣传策划等方面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支持。(县农业农村委牵头;县科委、县商务委、县人力社保局、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等配合)
三、工作要求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把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抓手,落实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发展政策。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农业农村部门要承担牵头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和金融部门要通过补贴、保险等政策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要统筹规划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物流设施、水利设施、生产设施、农业设施等。(县农业农村委牵头;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银保监办等配合)
(十四)做好服务指导。加强调研指导,及时跟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做好服务工作。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重点龙头企业运行进行实时监测,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县农业农村委牵头;县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十五)严格考核督查。将各乡镇(街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纳入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考核内容,加大对县级相关部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检查、督查,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进一步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相关工作。加大财政专项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县农业农村委牵头;县财政局等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