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业政策(共2条)
日期: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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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2.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  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

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 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  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   202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发改工业〔2020〕  1091号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   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执行期限:二手车减征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