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2.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 能源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
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其中 ,每 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 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其中 ,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2020年5 月1日至2023年底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 二手车 ,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 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27号)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 〔 2021〕41号)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稳定 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发改工业〔2020〕 1091号) ,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 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0号)
执行期限:二手车减征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新能源汽车车 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