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业政策(共3条)
日期: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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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2.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底,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执行期限:二手车减征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3.支持开展夜间经济示范区创建活动,对获评市级夜间经济示范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3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