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共7条)
日期: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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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关于实施农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2.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烘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政策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

咨询电话:023-78442227

3.执行市级政策:实施差异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按照种植业、

养殖业、林业等分类分档给予保费补贴;中央险种:水稻、玉   米、油菜、小麦、等品种中央补贴45%、市级补贴35%、县级  补贴5%。能繁母猪、育肥猪中央补贴50%、市级补贴30%、县级补贴5%。市级产品生猪收益市级补贴40%、县级补贴30%水稻补充保险、玉米补充保险市级补贴50%、县级补贴30%。

地方特色产品红薯、黄精、天冬市级补贴40%、县级补贴30%。脱贫户在中央品种和市级品种农户少承担5%的保费。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8449580


4.全面推广重点农业产业链金融链长制,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上下游全产业链的支持力度。深入推进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示范基地、1+2+N普惠金融到村”基地建设,推广1+2+N普惠金融到村”线上服务平台。积极推广农业设施、生猪等活体畜禽抵押等动产融资模式,推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扩面增,加大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等新型涉农金融服务创新。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精准有力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支持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3〕1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行彭水县支行、彭水县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81566305


5.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进行贴息,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9号)    

执行期限:2023年6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8842269    


6.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总资产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8842269   


7.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青年带头人或涉农经营主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年利率不超过5%、期限最长3年的贷款支持。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乡村振兴青年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青发〔2021〕6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团县委    

咨询电话:023—7844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