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政策(共16条)
日期: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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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在渝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政策依据:中共彭水自治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持卡人才服务细则》(彭委人才办2022〕3号)

执行期限 长期

责任单位 彭水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 023-78496098

2.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  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3.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尚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加快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净地”出让;对已供地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先于或与项目同步完工配套设施;对已供地且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在项目交房前限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  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12345、023—78848720

4.支持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12345

5.加大对存量资产融资的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对商业存量资产更新改造项目,先审批贷款总额、再根据更新改造进度发放贷款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78442682

6.优化商业贷款住房套数认定。居民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新购住房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仅将所在区县的住房纳入套数核查范围。居民将存量住房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长租房的,该套住房租赁合同已备案,且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或长租房承诺的,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原则上一个家庭只核减一套。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78848718、023-78426051

7.支持刚性住房贷款需求。在渝生活、工作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四川籍居民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对纳入重庆都市圈发展规划的四川广安市籍居民在重庆都市圈购买住房的,享受同城待遇。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78848718

8.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原则上暂停中心城区安置房建设审批鼓励区县政府在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等方面推行货币化安置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78426299

9.促进一二手房良性循环。支持“先买新再卖旧”家庭购置改善性住房,对拟出售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地产企业可延长认购

,支持其出售原住房;对已网签出售的家庭唯一住房,可不纳入住房贷款套数核查范。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78848718

10.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已出让地块按照合同约定应在20231月31日前交款,但企业未能按期支付的,交款期限可顺延3个月,期间不计征违约金。对已出让未竣工地块,开、竣工期  限可按合同约定顺延3个月,期间不计征违约金。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12345

11.优化项目资本金监管。对已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企业可按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已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对新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企业可申请分批次存入:首次存入核定监管金额的40剩余的60%可给予6个月的缓存期。在缓存期内开发项目形象进度达到全额使用节点要求的,可不再补存剩余项目资本金。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78442682

12.充分发挥住房租赁基金作用。通过住房租赁基金支持相关平台公司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市场化租赁住房。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78848718

13.开展房屋交易线上服务。加快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服务系统功能模块,实行网上办理。通过“重庆线上房地产展示平台”微信小程序等为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线上看房、选房、咨询、认购等服务。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通过“渝快住”住房服务平台开展房源发布、登记客户、信息核验、撮合交易等业务。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78848718

14.继续举办线上房交会。鼓励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和媒体积极参与,给予政策支持,加强政策宣传,增强信心,稳定市场预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78848718

15.发挥行业协会桥梁作用。充分发挥市房地产业协会、市评估经纪协会、市开发协会的桥梁作用,促进房屋销售与家装、家电、家具、汽车等消费联动;常态化开展银行与房地产企业、银行与经纪机构的对接服务,交流共享信息,打破信息壁垒,提升银企对接的便捷性、精准度和成功率。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78448395

16.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对于商业银行按照《通知》要求2024年12月31日前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下调风险分类;对债务新老划算后的承贷主体按照合格借款主体管理。对于新发放的配套融资形成不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已尽职的,可予免责。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  2022〕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延长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期限的通知

执行期限: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人行彭水县支行彭水银保监组

咨询电话:023-81566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