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政策(共35条)
日期: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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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执行期限:自20231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3.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71231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4.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66    


5.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政策依据: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6.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7.20231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8.202111日至203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2111日至20301231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9.对受疫情影响,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经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10.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重要作用,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和指导作用,推动企业和居民信贷成本稳中有降。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精准有力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支持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31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彭水县支行、彭水银保监组

咨询电话:02381566305


11.2021930日开始,指导银行、支付机构落实落细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有关政策,全面落地执行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措施。

政策依据:人民银行等4部门《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执行期限: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

责任单位:人行彭水县支行

咨询电话:023-81566305


12.20225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78442227


13.严格落实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对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彭水供电分公司开展检查,检查其是否存在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经过检查,未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执行期限:长期

任单位:彭水县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8449686


14.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等4部委《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财规〔20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5.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对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额(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给予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4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78495217


16.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继续按 10%—20%执行。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继续按4%—6%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6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力提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财预〔20233号);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彭水财采购〔202255号)

执行期限:政府采购工程预留比例按40%以上执行至 2023年底,其他措施长期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131


17.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和符合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的通知》(渝环规〔2023〕8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环规〔202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78842548


18.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2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渝环办〔2022〕14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78842548


19.对已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部分项目类别可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优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环规〔202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78842548


20.推行同一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在同一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等同一类工业项目,且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集群化招商。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环〔2022〕7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78842548


21.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支持集群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政策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8895988、12345、023—67236219    


22.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分别为2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LPR减去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3%—4%贴息。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市人力社保局等3部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9


23.支持民族贸易企业发展,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按照2.88%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23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民族宗教委

咨询电话:023-78442215


24.在主板市场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促进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发〔202227号)

执行期限:至20261231

责任单位:彭水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8441440


25.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企业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促进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发〔202227号)

执行期限:至20261231

责任单位:彭水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8441440


26.大力推广“信易贷·渝惠融”微信小程序及APP线上申贷,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

政策依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信易贷·渝惠融”平台宣传方案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2 102号)、彭水信用办《关于推进“信易贷·渝惠融”平台应用的通知》和《关于推进“信易贷·渝惠融”平台应用的补充通知》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银保监分局彭水监管组、彭水县发展改革委、县金融发展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发行彭水支行、工行彭水支行、农行彭水支行、邮储行彭水支行、农商行彭水支行、重庆银行彭水支行、三峡银行彭水支行、彭水民泰银行

咨询电话:02378491243


27.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便利化水平。依托“渝快办”平台推行网上受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运用预约办、邮寄办等多种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提供便利。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掌上办”移动端建设,实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全程“无纸化”,并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寄递服务,实现全程“零接触”办理。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8893520    


28.延续金融助力援企稳岗专项行动,持续梳理稳岗白名单企业,鼓励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专项行动方案》(渝银发〔2022100号),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精准有力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支持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31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彭水县支行、彭水县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81566305


29."依托“渝快办”平台推行网上受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今年以来通过“渝快办”平台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6472件、注销登记1877件、食品经营许可1922件,开通预约办、邮寄办、帮代办渠道为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提供便利服务。依托“开办企业E企办”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掌上办”服务,手机端认证签名后生成完整注册登记申请资料,实现全程无纸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寄递服务,今年以来共邮寄1900余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8893520


30.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歇业备案制度的规定,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8893520


31.发挥“信易贷·渝惠融”信用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市场主体通过“重庆信易贷平台”微信小程序、“重庆信易贷”APP、 “信用重庆”微信公众号“信易贷”功能模块进入平台,免费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或在线向全市任一家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实现申请有额度、办理有时效、拒单有原因、服务有监督。

政策依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信易贷·渝惠融”平台宣传方案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2 102号)、彭水信用办《关于推进“信易贷·渝惠融”平台应用的通知》和《关于推进“信易贷·渝惠融”平台应用的补充通知》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银保监分局彭水监管组、彭水县发展改革委、县金融发展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发行彭水支行、工行彭水支行、农行彭水支行、邮储行彭水支行、农商行彭水支行、重庆银行彭水支行、三峡银行彭水支行、彭水民泰银行

咨询电话:02378491243

32.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分别为30万元、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由借款人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不超过LPR+50BPs,LPR以合同签订日的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季给予贷款实际利率 50%的财政贴息。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2号);市人力社会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9


33.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函授、自考、网络学院等非全日制学校)的,凭学籍注册证明及教育部门颁发的有效毕业证件,由相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参加的学历层次基本学制年限,按每人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标准给予补助;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其中,培训费用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及培训成本执行,生活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就业推荐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政策依据: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退役军人局〔2022〕4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咨询电话:023-81861896   


34.为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保患者医疗费资金压力,对信誉度高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制。2024年度职工医保基金预付625万元,居民医保基金预付2055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保基金预付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38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预付2024年定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医保基的通知》(彭水医保发〔2024〕11号)    

执行期限: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8843022、023—78442919    


35.在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县农业农村委发《关于印发〈彭水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彭水农发〔2020〕2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8842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