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3.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4.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5.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13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78891313
6.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政策依据: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7.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8.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9.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10.对受疫情影响,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经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11.从2023年第三季度起到2024年年末,对彭水民泰村镇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引导彭水民泰村镇银行进一步丰富“再贷款+”“再贴现+”产品体系,增加支小再贷款帮扶贷、支农再贷款乡村振兴贷投放。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精准有力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支持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3〕15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人行彭水县支行
咨询电话:023—81566305
12.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重要作用,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和指导作用,推动企业和居民信贷成本稳中有降。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精准有力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支持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3〕1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彭水县支行、彭水银保监组
咨询电话:023—81566305
13.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指导银行、支付机构落实落细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有关政策,全面落地执行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措施。
政策依据:人民银行等4部门《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执行期限: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
责任单位:人行彭水县支行
咨询电话:023-81566305
14.自2022年5月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78442227
15.严格落实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对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彭水供电分公司开展检查,检查其是否存在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经过检查,未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8449686
16.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等4部委《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8812366
17.对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额(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给予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78891171
18.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继续按 10%—20%执行。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继续按4%—6%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6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力提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财预〔2023〕3号);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彭水财采购〔2022〕55号)
执行期限:政府采购工程预留比例按40%以上执行至 2023年底,其他措施长期执行
责任单位:彭水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8446262
19.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和符合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环规〔202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78442776
20.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2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渝环办〔2022〕14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78442776
21.对已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部分项目类别可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优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环规〔202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78442776
22.推行同一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在同一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等同一类工业项目,且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集群化招商。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环〔2022〕7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78442776
23.已落实“一址多照”登记,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将同一地址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工业园区内已将三户招商企业备案为托管机构,将这托管机构的地址确定为集群注册地址,今年已有1919户市场主体通过“集群注册”方式办理登记。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地址登记为经营场所,今年以来我县共有16户电子商务个体工商户实现网络场所登记。
政策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8893520
24.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分别为2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LPR减去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3%—4%贴息。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市人力社保局等3部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9
25.支持民族贸易企业发展,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按照2.88%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2〕3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民族宗教委
咨询电话:023-78442215
36.在主板市场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促进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发〔2022〕27号)
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彭水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8441440
27.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企业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促进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发〔2022〕27号)
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彭水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8441440
28.大力推广“信易贷·渝惠融”微信小程序及APP线上申贷,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
政策依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信易贷·渝惠融”平台宣传方案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2 102号)、彭水信用办《关于推进“信易贷·渝惠融”平台应用的通知》和《关于推进“信易贷·渝惠融”平台应用的补充通知》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银保监分局彭水监管组、彭水县发展改革委、县金融发展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发行彭水支行、工行彭水支行、农行彭水支行、邮储行彭水支行、农商行彭水支行、重庆银行彭水支行、三峡银行彭水支行、彭水民泰银行
咨询电话:023—78491243
29.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经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78812366
30.延续金融助力援企稳岗专项行动,持续梳理稳岗白名单企业,鼓励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专项行动方案》(渝银发〔2022〕100号),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精准有力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支持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3〕1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彭水县支行、彭水县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81566305
31."依托“渝快办”平台推行网上受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今年以来通过“渝快办”平台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6472件、注销登记1877件、食品经营许可1922件,开通预约办、邮寄办、帮代办渠道为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提供便利服务。依托“开办企业E企办”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掌上办”服务,手机端认证签名后生成完整注册登记申请资料,实现全程无纸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寄递服务,今年以来共邮寄1900余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8893520
32.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歇业备案制度的规定,对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允许按程序办理歇业,今年已办理3户市场主体歇业登记,个体工商户暂无申请。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8893520
33.发挥“信易贷·渝惠融”信用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市场主体通过“重庆信易贷平台”微信小程序、“重庆信易贷”APP、 “信用重庆”微信公众号“信易贷”功能模块进入平台,免费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或在线向全市任一家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实现申请有额度、办理有时效、拒单有原因、服务有监督。
政策依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信易贷·渝惠融”平台宣传方案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2 102号)、彭水信用办《关于推进“信易贷·渝惠融”平台应用的通知》和《关于推进“信易贷·渝惠融”平台应用的补充通知》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银保监分局彭水监管组、彭水县发展改革委、县金融发展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发行彭水支行、工行彭水支行、农行彭水支行、邮储行彭水支行、农商行彭水支行、重庆银行彭水支行、三峡银行彭水支行、彭水民泰银行
咨询电话:023—78491243
34.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分别为2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LPR减去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3%—4%贴息。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市人力社保局等3部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彭水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