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日上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名卫生监督员在依法对彭水县XX足浴养生中心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为足浴场所,正常营业中。核查该中心的工作人员清单时发现从业人员李某等3人无法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该中心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卫生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2张,并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同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本案于2024年1月5日立案调查,2024年1月22日案件终结调查。最终认定该中心安排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GC011A)的规定,我委拟给予该中心1.警告;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4年1月23日完成行政处罚法制先行审核,我委于2024年1月30日向该中心经营者龙xx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xx放弃陈述和申辩,我委于2024年1月3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于2024年2月7日结案。
【案件评析】
一、主体认定
现场检查时于前台公示的营业执照显示名称:彭水县XX足浴养生中心,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龙XX,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XX街道XX路XX号附XX(第二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足浴服务、住宿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AC******。本案根据《营业执照》确定违法主体为“彭水县XX足浴养生中心”,经营者、负责人为“龙XX”。
二、违法行为及法律适用
在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收集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影像,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认定彭水县XX足浴养生中心的违法行为。彭水县XX足浴养生中心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法律适用正确。
三、处罚裁量方面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GC011A)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3名以内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中心于2024年1月19日将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提交至我单位。鉴于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作出整改,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裁量幅度内给予该影院从轻的行政处罚,属于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思考建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发现的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案例。
说起公共场所,大家一般想到的就是美容美发、住宿等场所,洗浴场所、娱乐场所、影院等场所容易被忽略。当下,人们对于文化生活要求高,以上场所人流量增大,故需要加强娱乐场所的卫生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时,不论是试用期、临时工都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岗。在经营过程中时刻注意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