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4〕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罗民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8148728XT
注册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龙珠路40号2、3幢门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位于彭水县摩围三支路2号的“鑫沃世纪城二期二组团”项目施工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2024年11月12日对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4年11月12日对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11月12日对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所做《视听资料》;
8.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示意图;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5-8证明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9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4〕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的规定,本案共性裁量因子为: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计算结果为1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