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不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 彭水县爱宠致尚宠物诊所
法定代表人: 彭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243MA61AYK97H
地址: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门街(乌江商贸园18#负一层 7号)
我局于2025 年 1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至12月你单位使用射线装置(DR,Ⅲ类射线装置)对宠物进行检查,但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彭水县爱宠致尚宠物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者彭玉身份证复印件;
3.2025年1月2日对彭水县爱宠致尚宠物诊所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年1月2日所作《视听资料》;
5.2025年1月3日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1月13日对彭水县爱宠致尚宠物诊所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彭水县爱宠致尚宠物诊所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等证据为凭。
证据1-2证明彭水县爱宠致尚宠物诊所为环境违法主体;
证据3-5证明彭水县爱宠致尚宠物诊所使用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6-7证明彭水县爱宠致尚宠物诊所及时整改,已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证据8证明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整改,于2025年1月7日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依据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使用辐射装置须严格按要求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DR属Ⅲ类射线装置,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不得投入使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