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招商引资程序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招商引资程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彭水自治县招商引资程序管理办法
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按照“理顺流程、明确职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招商引资主体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主体,由县招商投资促进局(招商服务中心)总体牵头,有关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具体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主动服务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
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不得与投资企业或个人签订招商引资正式协议。
第二条招商信息获取
县级相关部门、项目招引责任单位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参加相关投洽会和展会活动、中介机构及中间人员牵线搭桥、落户企业以商招商、针对目标企业精准招商、公开竞争招商等途径获取客商投资信息。
第三条项目论证洽谈
(一)项目前期论证。获取有价值的投资信息后,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属于重大项目的,应报请分管县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县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要求等。
(二)投资实力考察。对前期论证可行的重大项目,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拟投资者的资信状况、经济实力、经营现状、投资意向、企业发展前景进行现场考察或充分论证后,形成考察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三)项目洽谈。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牵头,对前期论证或实地考察可行的项目进行实质性洽谈。重大项目由分管县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出面洽谈。洽谈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投资项目规模、建设内容、综合效益、项目用地、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协议的起草、审查、签署
(一)起草。招商引资协议书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负责起草,起草协议时应当注意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和权力义务的对等性。协议初稿经起草单位法律顾问审查和主要领导签字后,项目招引责任单位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会审,重大项目由分管县领导组织会审,同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合法性审查。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将经会审通过的招商引资协议书及相关资料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司法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审核及签署。对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招商引资协议书,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负责将协议书文本及合法性审查意见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审定。
1.对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以下,未突破《彭水自治县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且不需要单独供地的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报县政府对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签署,同时送招商服务中心备案。
2. 对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包含5000万)以上或突破《彭水自治县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或需要单独供地的招商引资项目,报县政府对应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还应按程序报请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对按以上程序审核通过的招商引资协议书,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制作正式文本。如果招商项目有县级部门或国有企业出资入股等具体权利义务等细节需要进一步约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县级有关部门、县属国有企业与投资企业按程序签署具体经济合同。
(四)存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招商服务中心、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应对招商引资协议书正式文本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条项目跟踪服务
(一)服务主体。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服务工作。彭水新城和高铁片区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新城管委会牵头,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服务工作。其余项目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牵头,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共同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二)服务内容
1. 办证阶段。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手续报批、项目验收、产权办理等各环节全程代办服务。
2. 建设阶段。全面准确了解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进度,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 投产阶段。项目建成投产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与服务。
第六条扶持政策兑现
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提出建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审定后兑现。其他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招商服务中心牵头,提出建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审定后兑现。
第七条工作职责分工
县招商投资促进局(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提出年度招商引资计划,督促县级相关责任单位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审批职责时,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根据情况提前介入项目论证、洽谈、选址等前期工作,切实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为招商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程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7〕111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