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根据其情节和贡献大小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主动发现并及时劝阻、制止他人正在向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进行转账汇款,有效避免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经查证属实,根据涉案金额,每制止1起奖励人民币100元至200元。
2、提供线索举报开贩涉通讯网络诈骗电话卡或银行卡,经查证属实,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根据涉案金额和卡数,每举报1人奖励人民币200元至300元。
3、提供线索举报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根据涉案金额,每举报1人奖励人民币300元至500元。
4、提供线索举报出境从事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根据涉案金额,每举报1人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
5、提供线索举报被我县公安机关上网的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或被外地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在我乡活动的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根据涉案金额,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6、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打掉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窝点,每打掉1个犯罪窝点,抓获10人以下(含10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抓获10人以上,根据影响范围、涉案金额,最高奖励人民币3000元。
7、举报线索属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并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首次举报人,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举报同时符合本奖励办法多项规定的,在较高奖励幅度内确定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