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统一经营管理单位,全县建设工程剩余砂石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由公开出让取得单位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经营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剩余砂石资源;二是建立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统一堆放场地,实行建设工程剩余砂石资源统一管理和源头管控,坚持依法管理、合理合法有序利用砂石资源,提高国有资产资源的使用效益;三是统一处置程序,建设工程除自用外有剩余砂石的,应统一交由剩余砂石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处置。项目业主事前应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对拟供应宗地红线内是否产生剩余砂石进行初步评估,明确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包括开挖面积、项目自用量、剩余砂石量),项目单位、项目施工单位与剩余砂石管理单位签订《剩余砂石接管协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置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四是对已开工建设工程砂石管理,对于正在建设且有砂石资源的(含平整场地已结束及高速、高铁弃渣场石料)严格按实施意见开展剩余砂石管理。五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不可用于其它项目建设的废弃物(包括且不限于建设垃圾、淤泥、泥浆、清表杂土及其它废弃物),按照谁产生谁负责清理的原则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