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范围
我县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14个大类37个小类118个品目,详见《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附件1)》(网址: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ml/zdlyxxgk/snfw/hmhnzjxx/202408/t20240812_13490095.html)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县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各档次农机具补贴额详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网址: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ml/zdlyxxgk/snfw/hmhnzjxx/202408/t20240812_13490095.html)
四、申请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方式实施。(申办流程图见附件)
五、申请材料
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登记证书原件)、受理区县确定的银行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的相关规定,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受理单位
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