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产业发展有哪些好的政策支持?
日期: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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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支持

(一)种子种苗繁育。鼓励和支持露地及设施育种育苗,经申报核准,面积5亩以上,亩产出数量达标和种苗种子合格率达90%以上,优先供给县内的种子种苗繁育主体,给予项目扶持。

1. 对新建种苗繁育大棚开展种苗繁育并有效提供种子种苗服务的,育苗设施设备按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业主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资金补助额度的50%、企业业主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资金补助额度的标准给予补助。

2. 对用大棚开展种子种苗繁育和露地种子种苗繁育,并有效提供种子种苗服务的经营主体给予补贴。黄精、百部每亩补助5000元,天冬、大黄、前胡、虎杖每亩补助4000元。

(二)种植基地。经申报核准,对从事黄精、紫苏、百部、骨碎补、大黄、虎杖、前胡等县定主导品种中药材产业发展基地建设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基地土壤检测合格的前提下,种植面积达20亩,200亩(包含200亩)以下,招商引资项目可超200亩。且按中药材种植技术规程要求规范化、标准化种植,管护效果好,分不同品种和标准给予补助。

1. 黄精、百部、骨碎补、苍术每亩补贴2000元;

2. 大黄、川射干、天冬每亩补贴1000元;

3. 前胡、虎杖、山银花每亩补贴300元;

4. 紫苏每亩补贴200元。

其他,新建茶园每亩补贴2000元。

县外调种苗需提供检疫证书和供方生产经营许可证,否则不予补贴,如因种源发生疫情病害依法追究责任。

(三)科研试验。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牵头负责,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的合作,实施品种种植资源保护,开展道地药材保护、适宜品种试验和种植技术提升试验工作,给予项目扶持。

(四)产地加工。经申报核准,对从事中药材初选分级、分拣清洗、烘干晾晒、整形切片等初加工生产和中药材饮片、饮品和制品加工的各类经营主体,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项目扶持。对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业主,实施财政全额投资项目建设,所建成资产划归村级集体,按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经营管理。符合招商引资政策条件的,按县定招商引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