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过程中鉴定的申请与决定
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决定进行,也可由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刑事公诉案件中的鉴定,在侦查阶段由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决定,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中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
抗诉和再审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
(二)未进入诉讼程序的鉴定委托
尚未立案的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为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