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已经招生的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 “每3年接受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的要求,在取得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合格报告后,每三年须向县妇幼保健院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请求复评。
县妇幼保健院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表》的要求,安排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已取得办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