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表 |
补贴名目 |
补贴政策清单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申报指南 |
政策咨询电话 |
备注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城乡低保人员 |
城市低保每人每月75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610元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
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2023) |
023-78443004 |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彭水县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每人每月975元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 |
重庆市彭水自治县特困救助供养办理指南(2023版) |
023-78443004 |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
因病、因灾、因学等家庭支出过大导致临时性困难人员 |
50000元以内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8〕98号) |
重庆市彭水自治县临时救助办理指南(2023版) |
023-78443004 |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对象中特殊困难群体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特殊困难群体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
每人每月200元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民〔2015〕173号) |
重庆市彭水自治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理指南(2023版) |
023-78445721 |
|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残疾一二级人员 |
每人每月80元/90元 |
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8〕3号) |
一、申请材料: 1.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申请程序: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分类别填写《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定表》《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表》。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街道)统一申请办理。2、乡镇初审(受理审查-公示-研究确认-上报初审意见)。3、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4、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
023-78445721 |
|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残疾城乡低保人员 |
每人每月80元 |
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8〕3号) |
一、申请材料: 1.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申请程序: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分类别填写《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定表》《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表》。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街道)统一申请办理。2、乡镇初审(受理审查-公示-研究确认-上报初审意见)。3、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4、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
023-78445721 |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825元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
申请审批程序
1、监护人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表)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及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2、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对村(居)委会报送的调查核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和《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送财政部门,并报市民政局备案。财政部门根据孤儿核定数,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
023-78491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