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人社监令【2023】8号
日期: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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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

彭水人社监令【2023】8号

重庆邦顺石材有限公司:

2023年5月5日,成列到我局投诉称:2016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5日在你单位工作,你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同时提供了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23)渝04民终85号复印件一份、彭水自治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

根据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2023)渝04民终85号,判决你单位与投诉人成列在2016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彭水自治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资料显示,你单位确未在与投诉人成列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依法为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

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彭水自治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依法为成列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并将登记、申报相关凭据交至我局行政执法支队。

拒不履行本指令书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限期整改指令书,可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指令。

联系地址:彭水自治县绍庆街道插旗街189号

联 系 人:姚小娟、王迪

联系电话:023-78495362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