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2021〕65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有关规定,县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彭水自治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方案》出台背景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国办发〔2016〕1号文件明确要求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欠薪行业。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决定保留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出要求。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是切实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需要。从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看,工资保证金制度,既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有利于及时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了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对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进行明确。
三是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行考核是《条例》的要求,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也是市对县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管理是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市对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是结合彭水实际出台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规定是审计整改的要求。由于全县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2021年11月1日前由县人力社保局统一管理,县人力社保局在2020年先后接受了全县重大政策跟踪审计和对全市各区县住建系统审计两次审计中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审计。两次审计都要求对保证金自定文件与市级文件条款不一致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方案》内容
(一)主要内容
《方案》共九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了定义;第二部分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适用范围;第三部分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应当如何计算,包括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减免和差异化管理;第四部分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地办理银行、时限、方式和流程;第五部分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何使用;第六部分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后应当如何补足;第七部分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何退还;第八部分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第九部分明确了文件生效时间等未尽事宜。
(二)核心举措
一是细化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后,在县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60%的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前2年内在县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6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二是明确保证金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县内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工资保证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县内实施的市级及以上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5号)规定管理。县内实施的市级及以上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日常监管和欠薪处理由县级对应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的,由县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至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是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实施办法》第一条,工资保证金可以用本县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替代,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三)适用对象
《方案》适用于彭水自治县县域内所有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没有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银保监局五部门出台的《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5号)规定范围之外设定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内容。
执行标准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
1.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且不超过5亿元的,存储200万元;
2.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的,存储300万元;
3.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0亿元、且不超过20亿元的,存储500万元;
4.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20亿元的,存储800万元;
5.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办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保险合同)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五)注意事项
1.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有:现金、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2.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地为全市辖区;本自治县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工资保证金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地为本自治县辖区。
3.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包括:(1)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须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2)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工程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
三、关键词解释
(一)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二)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工资保证金管理地为全市辖区;各区县(自治县)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工资保证金管理地为本区县(自治县)辖区。
(三)工程完工:本办法所称工程完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1.已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交工报告、工程结算报告的工程;2.工程虽然没有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交工报告、工程结算报告,但工程实物已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农民工已基本离场的工程。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主要区别 |
本办法规定 |
原办法规定 |
1.适用范围 |
适用于县内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1.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须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2.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工程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 |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各类房屋建设和市政、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地灾治理、土地整治等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缴纳保障金。县政府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2.主管部门 |
县内实施的工程工资保证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市级及以上实施的工程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 |
原办法中,保障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人社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
3.存储对象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
4.存储方式 |
缴纳单位将工资保证金存储到自己开立的专用账户上并接受监管。 |
工资保证金存储到县保障金专用账户。 |
5.存储形式 |
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 |
现金。 |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原文: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